山东明确研究生收费标准 全日制硕士不超8000
2014-02-27 23:20:35来源: 新东方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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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日前公布情况,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已经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关于研究生学费标准的规定将意味着自今年9月1日起,山东省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将按照“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标准进行收费。
山东研究生收费标准出台 学术型每年不超8000元
《通知》明确规定,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省属高校专业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专业型硕士、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MBA、MPA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非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自主确定学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通知》要求,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学生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完善奖助制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另外,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据介绍,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明确在职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8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0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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