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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硕考研:民法精选案例(22)

2014-05-05 18:16:17来源:新东方在线编辑整理

  2015年考研复习正当时,对于备战2015年法硕考研的同学来说,最繁重的工作便是记忆,法硕需要记忆的内容体系非常庞大,涉及到民法、刑法、法制史、宪法、法理五大部分。对于理论知识的记忆最重要的还是要回归到实际应用分析中去,新东方在线小编奉上民法精选案例,希望大家可以辅助记忆,通过案例来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

  下面请看2015年法硕考研:民法精选案例(22)

  案例:

  一物二卖

  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题]

  1.某乙与某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 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

  案例分析:

  1。案中,某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尽管某甲和某乙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于债权;而某甲和某丙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应认定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某乙的补救可以通过对某甲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与某甲之间已有合同成立,而某甲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故而某甲应对因其违约而给某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

  温馨提示:对于民法的复习重在理解,只有真正地了解了才能答好民法题。新东方在线小编建议考生在记忆的时候把条理捋清楚,然后辅助案例进行复习,相信效果会更加。最后,希望每一位考生都能够考研成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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