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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大事记

2014-05-23 16:37:31来源:网络

  中国教育大事记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毛泽东宣布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在知识分子中进行思想与政治教育,有计划、有步骤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新中国教育建设起步。

  1950年8月1日,教育部颁布新中国第一个《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

  1950年10月3日,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这是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大学。

  1950年12月1日,人民教育出版社正式成立

  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公布实施《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学制。它以法令形式确立和充分保障工农干部受教育的机会;明确规定了职业技术教育和业余教育在学制中的适当地位。

  1951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学校中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清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在所有大中小学学校教职员和高中以上学生中普遍进行初步思想改造的工作,并在这个基础上,在所有学校的教职员和高等院校学生中进行组织清理工作,清查其中的反革命分子。

  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仿照苏联模式,开始对全国旧有高等学校的院系进行了全盘调整。教育部根据“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大学”的方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高等学校全面的院系调整工作,相继新设钢铁、地质、航空、矿业、水利等专门学院和专业,并把私立大学全部改为公立。例如,清华大学为了建成多科性工业大学,文学院、理学院都调到了北京大学;航空系、地质系、化工系等,为了建设航空学院、钢铁学院、地质学院、石油学院等也调走了。此次调整涉及全国四分之三的高校,一直持续到六十年代,初步形成了20世纪后半叶中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基本格局。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发出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的指示。指示规定,从本年季起,全国各级学校的教职员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7月8日,政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高、中等学校学生中实行人民助学金制。此前该制度已在一些地区公立学校实行。

  1952年9月10日,教育部发出《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提出将全国私立中学全部由政府接办,改为公立。此项工作于1956年全部结束。

  1953年春季起,高等学校的学生也开始享受公费医疗的待遇。

  1954年5月24日,中共中央转发教育部党组《关于解决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学习与从事生产劳动问题的请示报告》,为此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中央宣传部《关于高小和初中毕业生从事劳动生产的宣传提纲》。此后,许多城镇高小、初中毕业生响应党的号召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形成知识分子青年上山下乡第一高潮。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教育权利;对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1955年2月10日,教育部发布《小学生守则》,5月13日又发布《中学生守则》,作为规范中小学生行为的准则。

  1955年11月21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在中学、小学、各级师范学校及工农业余学校推广汉字的通知》。

  1957年,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讲到:“我们高校的学生,据北京市的调查,大多数是地主、富农、资产阶级以及富裕中农的子弟,工人阶级、贫下中农出身的还不到20%。全国恐怕也差不多。这种情况应当改变。”这一时期,毛泽东的教育方针已经明晰:“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服务。”

  1957年6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指示要求各省市级机关、高等学校和各级党报都要积极准备反击右派分子的进攻。指示认为:“这是一场大战(战场既在党内,又在党外),不打胜这一仗,社会主义是建不成的,并且有出‘匈牙利事件’的某些危险。”同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这是为什么?》的社论,指出有人向拥护共产党的人写恐吓信,这是“那些人利用党的整风运动进行尖锐的阶级斗争的信号”。此后,即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大规模的反右派斗争。

  1958年5月30日,刘少奇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国家应该有两种主要的教育制度和劳动制度同时并行:“一种是现在全日制的学校制度,一种是半工半读的学校制度;一种是8小时的劳动制度,一种是4小时工作的劳动制度”。

  1958年,在举国赶英超美的“大跃进”声中,政府作出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十五年左右普及高等教育。”1958年一年,全国新增普通高校两百多所,平均每三天就有两所高校成立。到1960年,全国高校的数量已经由1957年的229所增加到了1960年的1289所。

  1959年5月17日,中共中央为逐步提高教育质量,指定北京大学等16所学校为重点学校。此后,又分批增加若干所学校,进行重点高等院校建设。

  1960年4月9日,陆定一在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教学必须改革》的发言,提出在中小学教学改革中应"适应缩短年限,适当提高程度、适当控制学时,适当增加劳动"。此后,全国各地开始较大规模的学制改革试验。

  1961年9月15日,中共中央批准试行庐山工作会议上通过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60条》)。这个条例,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方针、任务和有关政策。指出,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参加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应作适当的安排,但不宜过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等。

  1964年春节,毛泽东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上,毛泽东抨击了当前的教育方法和考试制度。他认为:“我们的教育方针是对的,但是办法不对。课程太多,压得太重,是很摧残人的,”“现在的考试办法是对付敌人的办法,而不是对人民的办法”。此时,毛泽东的教育思想已经很明确,抵制“精英教育”,强调“平等教育”。

  1960年11月24日-12月12日,中共中央文教小组召开全国文教工作会议。会后向中共中央写了《关于1961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教育工作安排的报告》。

  1961年2月7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报告,批示提出,当前文教工作必须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由此,教育系统开始进行教育事业和教育政策的调整、整顿。

  1965年3月,教育部召开全国农村半农半读教育会议,10月召开全国城市半工半读教育会议,12月召开全国并工(农)半读高等教育会议。由此,全国再次掀起试行两种教育制度,大办并工半读学校的热潮。此前,11月17日中共中央转发江苏省委《关于发展半工(耕)半读教育制度的规划(草案)》,中央批示:半工(耕)半读学校我们今后教育发展的方向。

  1966年6月1日,经毛泽东批准,新华社播发北京大学聂元梓等7人攻击学校党委和北京市委的一张大字报。同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社论。从此"文化大革命"席卷全国。

  196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1966年高等学校招收新生的工作推迟半年进行。7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决定“从今年起,高等学校招生,取消考试,采取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办法”。并指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必须坚持政治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党的阶级路线”。这两项通知由于“停课闹革命”,当时并没有得到执行。

  1966年8月18日毛泽东在天安门首次接见全国各地来北京进行串联的红卫兵和学校师生。至11月26日,共8次接见红卫兵和学生教师共1100万人。此时全国学校已完全停课,广大学校师生卷入全国大串联从而造成了社会大动乱。

  1967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关于大、中、小学校复课闹革命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大学、中学、小学一律立即开学”,“一边进行教学,一边进行改革”。由于动乱局面仍在发展,各地学校迟迟不能复课。

  1968年7月22日,在毛泽东的指示下,《人民日报》刊载了《从上海机床厂看培养工程技术人员的道路》的调查报告,毛泽东亲自写了一段编者按。他说:“大学还是要办的,我这里主要说的是理工科大学还要办,但学制要缩短,教育要革命,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走上海机床厂从工人中培养技术人员的道路。要从有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中间选拔学生,到学校学几年以后,又回到生产实践中去。”后来人们把毛泽东这段话称为“七二一指示”。

  1968年10月5日,《人民日报》在编者按中发表毛泽东关于“广大干部下放劳动”的号召。各地普遍开办“五·七干校”,把原党政机关、高等学校的绝大部分干部和教师,送到干校劳动、学习。

  1968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在一篇报道中引述毛泽东的指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从此,全国各地城镇出现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热潮。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有1600多万人。

  1969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高等院校下放问题的通知》。《通知》说:为了“认真搞好斗、批、改,加强对中央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和教育革命的领导”,决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高等院校,凡设在外地或迁往外地的,交由当地省、市、自治区领导;与厂矿结合办校的,交由厂矿领导。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全部交给所在省、市、自治区领导。此后,中央所属的高等院校,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在内,全部下放地方管理。部分高等院校被撤销或合并。到1971年,全国原有的434所高等院校。保留继续办的还有328所。

  197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关于招生(试点)的请示报告》。《报告》提出废除招生考试制度,实行"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和学校复审相结合的办法"招收工农学员。在教学中,确定“工农兵学员”的任务是所谓“上大学、管大学、用毛泽东思想改造大学”。从此高等学校开始招生复课。

  1970年7月,国务院科教组成立并开始办公。

  197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争取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农村普及小学五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七年教育,要“大力提倡群众集体办学”。

  1971年4月15日至7月31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在会议通过并经毛泽东同意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了所谓“两个估计”,即:解放后17年“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教育路线基本上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大多数教师和解放后培养的大批学生的“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从这“两个估计”出发,会议确定和重申了一整套政策,包括“工宣队”长期领导学校;让大多数知识分子到工农兵中接受再教育;选拔工农兵上大学、管大学、改造大学;缩短大学学制,将多数高等院校交由地方领导等等。

  1971年10月29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执行局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权利的决议。

  1973年,中央决定恢复高考中的文化考试,但应届高中生不能参加。招生对象是“知青”、“青工”、“青年农民”、“解放军”等在“三大革命运动”中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工农兵”。这给广大在校学生和其他青年带来上大学的机会。

  1974年,国务院科教组提出“继续大力普及农村小学五年教育”,“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大中城市普及十年教育,在农村有条件的地区普及七年教育”。光是湖北一省,到1976年,全省中学达17949所,为1965年875所的20.5倍,其中高中4029所,为1965年147所的27.4倍。

  1975年5月-10月,教育部部长周荣鑫根据毛泽东、周恩来和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开始积极整顿教育工作,力争使教育战线上的混乱局面有所扭转。

  1975年12月2日,《红旗》杂志发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大批判组的文章:《教育革命的方向不容篡改》。

  1975年12月4日,《人民日报》和其他报刊予以转载。本文是"四人帮"搞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大进攻信号"。

  1976年2月6日,《人民日报》以《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继续和深入》为题,发表了关于清华大学"教育大辩论"的情况报道。在此前后,北京、上海、辽宁等地的学校相继开展"教育大辩论",掀起了"反击右倾翻案风"的浪潮。但它遭到多数师生的抵制。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各地学校师生与全国人民一起举行集会、游行、热烈庆祝粉碎"四人帮"反党集团的胜利,愤怒"四人帮"的滔天罪行。

  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从此恢复了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制度。据统计,当年的报考人数570万,录取人数27万人,录取率4.7%。

  1977年11月3日,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出《关于1977年招收研究生的通知》。"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期中断的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工作从此开始恢复。

  1978年初,根据邓小平指示,教育部成立巡视室,标志着我国督导制度的恢复。

  1978年3月18日,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讲话指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基础在教育。我们要全面地正确地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端正方向,真正搞好教育改革,使教育事业有一个大的发展和提高。

  1978年8月26日,教育部发出通知,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学执行《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以后又相继发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成为新时期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978年10月4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正式成立。

  1978年,中国政府在高考制度恢复后,派出首批留学生。与“文革”前留学生所留学的国家主要是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是,此次奔赴的国家主要是美、加等西方发达国家。留学的前几批学生多数归国,成为各行各业的骨干。

  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正式建立。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据此制定了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系列规章制度。此后,我国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能力显著增强,规模不断扩大。

  1981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在80年代全国应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进而普及初中教育。

  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教师节的决定。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1985年6月18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教委成立后教育部即予撤销。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1986年9月25日,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决议》指出,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培养"四有"新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根本任务。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教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使教师——中国已存在几千年的古老职业纳入了现代法治轨道。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中国教育的基本法,它的出台,使中国教育立法的基本构架形成,从此,中国教育立法步入了有序稳健的状态。

  1996年初,制定了职业教育法。

  1998年制定了高等教育法。

  1998年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全面推进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1999年2月24日,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正式颁布。《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于1998年10月28日由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这是跨世纪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施工蓝图,明确提出了2000年至2010年我国教育发展的目标。

  2000年制定了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1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

  2002年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发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规定》,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对考试作弊者可以开除学籍;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11月10日我国首次发布全民教育国家报告,聚焦农村教育,宣布5年后农村义务教育全免费,2015年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200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后重新修订颁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法制轨道: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正式施行,新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轨道;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这是《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也是中国义务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

  2007年8月3日,我国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2008年从秋季开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全部免除,这项政策惠及全国2.59万所城市中小学的2821万名学生。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后,对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确需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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