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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政治复习资料:知识点讲解--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

2014-10-15 18:23:40来源:网络

  2015考研复习时间已不足百天,新东方在线整理了2015考研政治的知识点讲解,希望考研考生熟记基础知识点,抓紧时间背诵,在有限的时间里提高复习效率。

  我国的仲裁和调解制度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速度较快等优点。调解植根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和近现代司法实践之中,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

  (一)仲裁概述

  1.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仲裁法: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3.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二)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1)仲裁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调解制度

  1.概述: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运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符合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又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2.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当事人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3.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都属于诉讼外调解。

  4.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诉讼中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具有方便快捷、灵活高效、对抗性弱等特点,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1)司法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必须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活动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司法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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