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加入训练营

牢记核心词

学习得礼盒

新东方在线名师张晶:2015考研法律硕士真题解析

2014-12-28 20:30:17来源:网络

  2015年考研初试于本周六(12月27日)开始,新东方在线在第一时间发布考研英语真题及答案、考研数学真题及答案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并有考研名师团队独家解析,透视命题规律,分析涉及考点,考生考后可关注2015考研真题解析专题,验收成果,早做后续准备。

2015年考研真题答案解析
政治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
数学三西医综合心理学教育学计算机
法硕中医综合历史学农学艺术学

 (法学部分)

  张晶:大家晚上好,经过两天紧张的考试之后,不知道大家什么状态。今年整体来说法律硕士考试的话,刑法题部分整体来说难度适中,应该没有特别偏的题目。幸运的是在之前的模考部分押中了一部分题,我们现在看一下。

  先说法学部分。法学和非法学的真题经过整理之后的一部分主观题部分,比如说非法学部分的主观题。因为非法学主观题部分包括简答题,还有辨析题,以及一些案例分析,我们说有两道大题完全一样,这个等会再说。

  先重点说一下法学部分。今年非常幸运是简答题两道题全押中了,论述题部分也押中了。案例分析在之前的模考试题中有一道题几乎一样,如果做了充分的准备,这个考试结果应该非常不错。我们来对比一下。

  首先看一下法学部分押中的真题部分。第一道题是主观题的部分,相似的已经用红笔画出来了,就是缓刑的适用条件。今年在法学和非法学的部分都出了这道题,我们曾经在最后模拟冲刺的部分,还有最后点题班的部分已经完全押中了。之前模考试卷中也有一样的题出现,这道题应该说100%能拿下没问题。

  还有一道题,之前冲刺班的时候我特意点了一下,刑法总则最后有一部分,就是93条和94条的规定,一个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后面就是公共财产的部分,我让大家特别重视。在考前辅导部分的时候,我们在主观题部分,最一道题,就是第18题的时候我特别强调这一点,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也就是针对刑法第93条的规定做出解答,跟这个是一样的。希望大家能把这道题答好,而且准确。

  还有一道题,法学部分的论述题部分,答的是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这道题也是在主观题的部分,正当防卫的部分大家掌握三点就可以,一个是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个是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还有特殊防卫权的成立条件。之前在2010年的时候,非法学曾经考过防卫过当,当时我给大家说非法学考过的话,法学仍然会考,今年强调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而且去年我也强调了一点,就是去年考的是紧急避嫌这个条件,今年有可能会考正当防卫,结果今年就考了,这个里面就是针对这些部分做出解答。这道题应该没问题。

  还有一道题。就是这个案例分析。这道案例分析其实不难,其实能够做对,关键是怎么分析。首先找出这个问题涉及的一些知识点。这道题主要的考点大家要分析到,在绑架过程中又有抢劫行为应该如何评价。大家可以看一下我之前发的模考题,基本所有的问题跟考题涉及的部分几乎一样。首先这里面问题是甲乙的绑架行为是犯罪未遂终止还是既遂,我记得在讲基础班的时候,给大家提到过绑架罪的既遂准是什么,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行为,控制被害人,他的行为就已经是既遂了。在本案中已经是既遂,这里面大家一定要针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这个一定要说,为什么它是既遂形式,而不是未遂或者终止。一个是针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进行分析,后面即使把被害人放了也只能是事后的补救行为。

  第二点就是甲乙取出赵某四万元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该如何定性,比如说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信用卡并使用如何来定性,有些同学应该有记忆。取出赵某四万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在绑架过程中劫持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行为又构成抢劫。他抢劫的是信用卡,并取出四万元的存款,那么四万元的数额性质就属于抢劫罪的数额。大家也要进行分析,比如他之前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都是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第三点就是对甲乙如何定罪处罚,这里就涉及到法律的特殊规定。司法解释当中我也强调这一点,在绑架刚才当中行为人又有劫财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它不实行数罪并罚,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案应该做出这样的分析,之前案例分析就是绑架过程中抢劫行为如何定性问题。这个是案例分析题。整体来说主观题大部分押中了。

  简单说一下选择题,我拿的选择题部分不是完整版,简单跟大家说一下。第一题问的是抗税罪,抗税罪条文属于什么罪状类型,我当时也把它作为一个考点告诉大家,这块只能考选择题,它会给你一个法条规定让你判断它是什么罪状类型。还有第二题就是甲因行为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交代与乙丙一起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之后把乙丙都抓获了。这种情形属于什么?属于自首。为什么不是立功?我之前给大家说过,行为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果是共同犯罪,他不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交代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所以它属于自首类型。

  多选题有一个就是2010年甲15周岁因烧邻居家的房屋之后逃走,后在2014年因多次盗窃被转祸,这种行为应该如何评价。这种题怎么分析?这里面涉及到15周岁,肯定考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担问题,后面的实施行为是什么?是不是放火?后面又实施了一个多次盗窃的行为,但是2014年014年的时候他已满18周岁。所以这里面涉及到判断的时候是不是构成累犯,我之前给大家说过,前后两次行为都要求已满18周岁实施的行为才构成,A肯定是不对的,B是对的,为什么?因为他当时实施放火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不能适用死刑的,当然也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形式。C的话,对甲的放火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出发,这个也是,未满18周岁实施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也是正确的,构成放火罪或者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23题这里面也涉及到共同盗窃,然后里面有一个人的行为,然后有一个人的性质超出了共犯的范围。所以这个甲和乙入户盗窃的话,那么甲入户盗窃,乙负责望风,他们两个构成盗窃罪。但是这里面有一个争议点,如果甲主要是实行行为的话认为他是主犯,乙方的行为应该是从犯。但是甲后来实施了强奸行为,对这部分应该由甲自己负责刑事责任,而乙不承担。所以只有甲构成强奸罪,而乙不构成。这道题应该选择ACD。

  第24题。

  A、甲携带管制刀具抢夺赵某财物,这属于什么?

  B、就是甲杀死仇人之后随手拿走了其手机,这个我们也强调过,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实施杀人之后又取得财物的话不能以抢劫罪来论处。

  C、丙乘孙某醉酒之后取得其随身携带的2000元现金,这种行为也不属于抢劫,应该属于盗窃行为。

  D、丁扒窃得手之后被李某法,他拿刀子威胁李某不得声张,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抢劫。

  从以上我们所获取的真题来看,基本上所有的考点都押中了,希大家能够取得好成绩,谢谢。

  (非法学部分)

  张晶:我们看一下非法学部分,我们拿到的主观题里有一道原题,就是缓刑的适用条件。我们在主观题预测中提到,在模拟考试的时候也提到,大家应该没有问题。

  简答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足的构成要件,这道题我们虽然没有押中,但是我们当时在讲基础课的时候,讲到这个罪名放在那一章中。然后我们说对于一个罪名分析应该从四点来分析,如果大家从四到六分析的话,这道题至少能够答对五分到六分。

  之前我们说辨析题应该会在犯罪过程中考,但是今年恰恰考的是因果关系,这道题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怎么分析。。当时我给大家讲辨析题的分析思路,首先要考虑它所表述的情形有没有正确的可能?如果有正确的可能就不完全错误或者不是错误的,只能是片面的或者不完全正确。

  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首先考的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我们说因果关系构成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这个因果关系只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并不是说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它只是一个客观方面,还需要认定主观方面,所有这种情形在表述中不属于意外事件,所以这种情形是例外情形。

  没有因果管就没有刑事责任,我们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理解,这个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在刑法中有很多部门提高刑事责任,在这里面应该作为什么?比如说犯罪之后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首先我们先考虑这种情况他存在的前提,就是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

  首先我们先答这道辨析题是不完全正确的,我们就要分析在抽象具体危险类型中,因为不要求它的过程没有因果关系,他不要求结果只要事实行为,出现状态就构成既遂了,所以不需要判断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要有行为,有危险出现,行为人就承担刑事责任,就达到了既遂标准,所以这个时候跟因果关系没有关系。因果关系在这个时候不是威胁,是一个客观的构成要件。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没有因果关系,虽然实施了行为,或者构造的结构不是他行为所造成的情况下,那么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不一定是承担既遂的刑事责任。还有一种情形是的确是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75题是法学分析,今年的法学跟往年不易网,纯属考察对法学的理解。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让大家对它进行理解,这两个罪名在押题的部分我特别强调这两个罪名,只要按你背的构成要件的客观部分去作答完全没有问题。

  我记得在法学解析部分特意把这条画出来的,当时我在解析的时候也给大家提到这一点,虽然有些罪行并不是主要罪名,但是我提到这一点,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怎么适用的问题。看一下后面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主要考察什么呢?我们之前在模拟题部分还有最后冲刺部分,我给大家讲过怎么分析?

  案件发生的时间是2010年,有甲乙两个当事人,里面都用了括号显示了他们的出生日期,一个是1992年,一个是1995年,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在表述中说两个人为了购买高档手机骗走了一个三岁女强,光看骗走的话我们很难确定他们的行为性质,有可能是绑架行为,有可能是拐骗行为,关键是谈他们的目的性是什么,他们的目的性是准备将其卖出,那就是符合拐卖儿童罪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那么他的行为是实施拐骗行为的话,就构成拐卖儿童。

  但是有一个问题,一个人是在1992年出生,他实施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已年吗16周岁?甲是年满16周岁的规定,乙是1995年出生,不满16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拐卖儿童行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我们就会会判断出只有甲对这部分承担责任,乙不需要承担。

  两个人把孩子拐骗之后关到一个废弃的厂房,然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因为无法忍受孩子的苦恼,乙就离开库房置之不理,这个时候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两个人把孩子关起来之后,这个是一个三岁的小孩,然后由乙看管,乙将孩子置于废弃仓库之后没有管,这个地方不可能得到别人救助的,乙要不要对孩子的死亡结果负责任?这个时候你会想到是一种不作为,那么出现死亡结果他要不要对这个结果负责任?这时候他的行为方式我们说是不作为,我们想到不作为他有没有作为义务?他的作为义务从那里来判断。所以这里面的乙有一个作为义务,就是他的行为使被害的小女孩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他有一种排除危险的义务,但是他没有作为。

  他的不作为是遗弃行为还是故意杀人行为?因为遗弃罪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这个三岁小孩是一个完全无民事能力的人,他们把这个孩子遗弃之后孩子的生命处于高度危险状态,所以这种情形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但是甲和乙是否共同犯罪?甲和乙不能成立共同拐卖的行为,那么能不能这个孩子的死亡承担共同故意杀人行为?作这种情况下甲和乙都有作为义务,但是甲有一个条件是什么?甲能不能去就准,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乙在负责看管孩子,他有作为的能力,当时甲在外地,他就要求乙回库房照顾孩子。他虽然有救助义务,但是没有救助的可能性。虽然导致这个结果发生,,他不需要对这部分承担责任,只有乙来承担罪责,而不是共同犯罪。

  以上我对于真题的分析,希望大家能够取得好成绩,谢谢。



关注并收藏新东方在线独家2015考研真题解析专题,我们将和你一起见证胜利的喜悦,并为下一个目标打好头阵。进入

考研公开课小程序

本文关键字: 2015考研 考研 法律硕士

考研英语核心词汇营

背词+听课+练习+督学,学习得礼盒

更多资料
更多>>
更多内容

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服务号

获得21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1. 打开手机微信【扫一扫】,识别上方二维码;
2.点击【关注公众号】,获取资料大礼包。

近10年考研真题及答案免费下载
更多>>
更多公开课>>
更多>>
更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