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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导师介绍:徐炳

2015-05-21 15:30:13来源:新东方在线

  导师的选择对于报考某些考研院校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复试中有时起着决定作用。但也有为数不少的院校对导师选择是不做要求的。这些学校一般是录取后,通过师生相互间的了解,进行双向选择。新东方在线整理清华大学法学院相关导师介绍,希望能帮助同学们更好的选择!

清华大学法学院导师介绍:徐炳

  ►个人简介

  徐炳

  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法治与义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1951年出生,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

  ►教育背景

  本科南京大学外文系,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工作履历

  1968—1972年,农民,任生产队长,大队革命委员会委员,民兵营长

  1975年至1978年在国务院文化部工作,参与审查四人帮骨干专案组工作。

  1979年至1981年在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负责文化交流工作。

  1982—2013年主要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先后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特聘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主编。

  1982年至1984年底参与中英关于香港主权回归中国的谈判工作。

  1995年至2004年专职律师,先后担任十多家国际500强公司的法律顾问。从事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仲裁,国际海商及民商事法律实务,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3年加盟清华大学法学院,任凯原法治与义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奖励与荣誉

  1993年获国务院颁发特殊津贴证书。

  ►学术成果

  主要论文

  《“言者无罪”与“以言治罪”》,1979年3月10日《光明日报》

  《论“人权”与“公民权”》,1979年6月19日《光明日报》以整版发表此文,新华社发通稿播发全国,各省级以上报纸大多予以转载。

  《试论罪犯在我国的法律地位》,197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与李步云同志合著

  《论人权理论的产生和历史发展》,1989年《法学研究》第三期,

  《人权与宪政》,1991《理论内参》第8期

  《应当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1984年12月红旗杂志《未定稿》,

  《美国的货物质量保证制度》,1990年《法学研究》第二期

  《论买卖法上的诚信原则》,1990年《法学杂志》第一期

  《论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法定买卖条款》,1990年《法律科学》第一期

  《论美国货物买卖合同上的诈欺法》,1989《法学研究》第四期

  《论买卖之货的所有权转移》,1990年《当代法学》第四期

  《论买卖之货的风险转移》,1991年《法学研究》第一期

  《解决三角债的出路在于实行信用证制度》,199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第13期.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评述》,1995年《外国法译评》第1期

  《十问物权法草案》,2006年1月《环球法律评论》第一期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01年11月《岳麓法学评论》,

  《自由企业制度是公司法的灵魂》,2010年12月《现代国企研究》

  《辛亥革命的历史启示》,2011年10月12日《法制日报》

  主要著作

  《买卖法》,1991年《经济日报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1984年《群众出版社》,与王德祥合著

  《权利与义务》,1985年《人民出版社》,与李步云合著

  《比较法基础知识》,1987年《法律出版社》,与吴大英合著

  《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1991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1998年《湖南人民出版社》,与郭道晖、李步云等合著

  《宪法比较研究》,2004年台湾《韦伯文化国际出版公司》,与李步云、张文显等合著

  主要译著

  《行政法》美国施瓦茨著,1986年《群众出版社》

  《行政法》英国韦德著,《行政法》1995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本文关键字: 法学 清华大学 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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