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加入训练营

牢记核心词

学习得礼盒

2016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要点:婚姻的终止

2015-06-29 19:44:16来源:网络

  一、婚姻终止概述

  婚姻终止是指有效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有两个,一是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从离婚的法定程序角度,可将离婚分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在离婚程序上,我国实行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双轨制,这是我国离婚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三、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我国,当事人不能或者不愿采用登记离婚的,都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2. 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婚姻法》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两项限制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后果,是指离婚在当事人的身份方面、财产方面和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所引发的一系列变化。

  (一)离婚在当事人身份方面的后果

  婚姻关系的终结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方面的后果

  离婚导致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终止、夫妻相互间继承权的丧失以及引起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不动产分割是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重点与难点。对此,《婚姻法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夫妻共有房屋的归属和分割。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权属。应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 双方的除外。二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 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考研英语核心词汇营

背词+听课+练习+督学,学习得礼盒

更多资料
更多>>
更多内容

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服务号

获得21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1. 打开手机微信【扫一扫】,识别上方二维码;
2.点击【关注公众号】,获取资料大礼包。

考研资料大礼包
近10年考研真题及答案免费下载
更多>>
更多公开课>>
更多>>
更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