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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2016考研复试办法

2016-03-24 15:44:40来源:沈阳农业大学

  根据教育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2016年全国研究生考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通知》要求以及辽宁省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培训会要求,经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制定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复试办法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

  第二条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各相关部门、各培养单位要切实重视此项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分类考核、结构优化、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发挥复试作用,强化复试考核筛选功能,保证研究生录取质量。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

  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负责招生计划的分配、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负责审核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复试工作方案、调剂方案、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分数线,对各培养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审核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和调剂拟录取名单等事宜;各培养单位负责复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

  招生复试专家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相关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等;招生复试专家组组长由相关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研究生导师组成,秘书1人。根据参加复试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招生复试专家组。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培养单位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程序和调剂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审定、备案。

  2.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本单位招生复试专家组,指导并培训招生复试专家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

  3.负责确定考生(含同等学力考生)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科目、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各招生复试专家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5.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招生复试专家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考生的笔试(含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工作。

  2.负责做好复试考生的面试工作。招生复试专家组成员在面试时需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招生复试专家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三、资格审查

  第八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人员对考生复试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初试准考证;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证明1份以及教育部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无原件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

  5.政治审查表;

  6.本科学习期间成绩单(作为复试参考);

  7.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高职高专(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交在具有资质的本科院校教务处出具的8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大学外语四级合格证书或大学外语四级成绩单(≥425分)或国家公共外语三级考试合格证书、报考导师同意函;

  8.为在复试中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考生可提供获奖证明及发表的学术成果材料等。

  第九条在资格审查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其复试资格;对审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录取。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负责对材料进行复查。

  四、复试时间、比例及内容

  第十条本年度复试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30日。国家分数线公布后,由各培养单位向进入专业复试比例的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发出复试通知,明确考生复试科目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办法等;确保复试工作通知到位,各招生单位做好电话联系记录。调剂考生参加复试的时间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安排。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考生已按规定完成复试。

  第十一条统考生参加复试人数原则上为拟招统考生数

  量的,按初试成绩由高至低进入复试。

  第十二条复试内容与方式

  复试成绩由专业课笔试成绩与综合面试成绩两部分组成,满分200分。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1.专业课笔试专业课笔试是对本学科的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实验考核,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和方式由各培养单位自定,其分数计入复试成绩。考试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考试时间为2~3小时,满分为100分;会计硕士专业课笔试满分70分,同时加试思想政治理论,满分30分。

  学校负责差额复试专业的专业课笔试命题、评卷;学院负责非差额复试专业的专业课笔试命题、评卷,在规定时间报成绩到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

  2.综合面试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

  综合素质和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面试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计入复试成绩。

  (1)具体要求:

  ①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指定1名秘书做复试记录,复试小组对每名考生的作答情况要有现场记录和评语,并妥存备查。

  ②面试过程中要求测试考场与等待场所分离。开考后,除考场工作人员和应试考生外,任何人不准出入测试考场和等待场所。面试前,复试小组成员要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并不得随意出入面试现场。

  ③面试考生多的学科(专业)可按题分组面试。

  ④复试小组在面试前要召开会议,统一命题并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标准。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计算平均分,复试小组成员的评分高于或低于平均分的10%(不含10%)时,视为该分数无效,去掉后,重新计算平均分。

  ⑤面试要进行现场录像、录音和记录,考场录像和录音由复试工作人员负责。复试小组填写每位考生的评语并给出评定的成绩。复试完毕后试题、录像文件、录音文件及复试记录在学院保存三年。

  (2)评分标准:

  ①外语听说能力(30分)试题结构为两部分:A.考官提出问题,考生根据所听内容进行回答;B.考生朗读1段短文(150词),然后回答主考针对短文内容提出的问题。

  外语能力测试主要考察三个方面:A.语法与用词的准确性、语法结构的复杂性和词汇的丰富程度以及发音的准确性;B.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C.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等诸多因素来测评考生的外语听、说能力。

  ②专业知识及基本实验技能(50分)

  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③综合素质和能力(20分)A.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10分);

  B.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10分)。

  3.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涵盖本学科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的考试。试题由培养单位负责命制,加试科目名称不得与初试科目和培养单位复试中的专业综合课笔试科目相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格,不计入复试总成绩。加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各培养单位复试前,任何一门课不及格(不足60分)则不能被录取,不再进入复试程序。加试成绩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备案。

  4.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采用网上问卷方式,测试结果不作量化计入

  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请学院集中组织参加本院复试考生上网进行心理测试。

  第十三条复试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将考生成绩汇总,主

  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考生复试的原始材料留培养单位存档备查。

  五、总成绩与录取

  第十四条总成绩由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加权获得,采取百分制,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权重。

  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2*50;

  复试成绩、总成绩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录取: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总成绩相同者,按初

  试成绩排序;初试成绩再相同者,按初试科目中外语、业务课一成绩排序。

  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别排序。第十五条复试不合格的确认。

  1.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视为不合格;

  复试成绩低于120分(不含120分)者,视为不合格。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课程成绩中任何一门低于60分

  (不含60分)者,视为不合格。3.体检未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视为复试不合格。4.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复试违纪者视为不合格。

  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复试不合格的考生,培养单位须在复试后3天内向考生本人发出复试不合格的通知,并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十六条复试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各培养单位的复试

  标准和办法评分,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各培养单位须在复试结束当天公布考生的复试成绩。

  六、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调剂的组织与管理。各培养单位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调剂工作,并报研究生院

  (学科建设处)备案。第十八条调入。

  1.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可以在相近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调剂考生。应首先在校内一级学科(类别)内调剂,再向校外调剂。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同时满足教育部和我校规定的调剂复试标准。

  2.调剂考生须到国家调剂系统报名,待培养单位发出复试通知后,点击接受复试通知,研招办给复试合格的调剂考生发“待录取通知”,考生点击接受“待录取”。

  第十九条调出。

  1.未进入我校复试名单的合格考生,或达到教育部二区调入标准的考生,凭接收单位接收函、考生本人调剂申请,所报考培养单位同意,经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审批后,方可调剂。

  2.对于复试不合格的上线考生,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单位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经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备案后,方可转出。

  七、破格复试

  第二十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

  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第二十一条破格复试适用于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

  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不得进行破格复试。

  八、导师招Th限额原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沈农大研究〔2014〕3号)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学校2016年招生导师实际情况,2016年每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最多可招收4名硕士研究生(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

  九、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将组织复试督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的复试过程进行监督和巡视。

  第二十四条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复试的各项工作都要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纪委的监督、检查。电话:024-88487035.第二十七条保证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电话:024-88487057。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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