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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2017考研复试录取工作安排

2017-03-07 16:00:22来源:湖南大学

  关于做好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湖南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湖大研字[2010]10号),为做好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2017年分专业招生计划见《湖南大学201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二、复试组织管理

  各学院按照教育部文件和学校文件组建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监督小组,制定本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通过学院网站公告。从组织和制度上保障复试工作平稳有序。

  三、资格审查

  (一)复试考生资格审查由学院实施,研究生院进行复查。未经过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复试。

  (二)考生参加完资格审查后网上缴纳复试费,复试费标准:120元/人。

  (三)考生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参加资格审查,学院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①身份证;

  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或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学籍证明。

  已本科毕业的考生持本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科起点获本科毕业证或者专升本的考生还需提交专科毕业证;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③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已本科毕业的考生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

  ④其他:

  同等学力考生还需提交:a.近三年在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b.辅修所报考专业的全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单;c.近三年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须达到了425分以上)。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还需提交:《男(女)性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四)对考生是否符合报名条件的资格审查以考生报名时填写的信息为准,考生所填报名信息及提交的报考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复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于3月14日前向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享受初试总分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加分项目名单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2、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在相应学科分数线基础上总分降5分或一门单科降5分。

  (六)复试科目的更改:在网上报名时未填写或希望更改复试科目的考生,可在3月14日前登陆湖南大学研究生招生系统进行更改。

  四、复试

  (一)复试总分分值240分,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专业综合面试(含实践实验能力考核、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等)。

  (二)专业课笔试,满分为100分。

  考试时间:3月18日下午14:30—16:30,考试地点在南校区,具体安排见学院通知。

  (三)专业综合面试,满分为140分。

  时间:3月18日—24日,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学院安排。

  专业综合面试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面试前随机抽签确定考生所在的复试小组和复试顺序。

  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由学院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学院在复试中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五)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

  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须加试两门所报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具体加试时间和地点由学院安排。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六)考生携带下列材料参加复试:

  ①大学阶段学习成绩单(须由所在高校教务处加盖红章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红章);

  ②外语水平证明(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托福、雅思、WSK、PETS等成绩单);

  ③获奖证书;

  ④公开发表的论文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提纲等;

  ⑤参加社会实践、公益事业等证明;

  ⑥其他可反映自身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

  (七)体检

  考生体检在复试阶段进行,由学校医院组织实施,体检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八)调档函发放

  在复试阶段,学院给复试考生发放调档函。在拟录取名单公示后,要求脱产学习的考生应将个人档案调入学校。

  五、调剂

  (一) 调剂基本条件:

  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学校复试分数线和国家A类分数线;申请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二)校内调剂

  1.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可接收校内调剂。

  由于在学习方式、修业年限、奖助政策等方面的差别明显,是否参加非全日制的调剂复试,由考生自愿选择和申请。

  2.工作程序:

  (1)3月14日前,接收调剂的学院公布调剂复试方案。

  (2)考生在本学院内申请调剂复试的,3月15日前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参加复试。

  考生跨学院申请参加调剂复试的,3月15日前通过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参加复试。

  已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但未达到学院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以直接申请参加其他专业的调剂复试。

  (3)3月17日,学院根据一定比例确定并公布参加调剂复试的考生名单。

  (4)3月19-24日,复试。

  (5)3月28日,接收调剂的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6)所有参加跨专业调剂复试的考生,在教育部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开放后,登录该系统完成网上调剂相关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校外调剂

  1.对于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各学院可从本学科专业实力较强的高水平大学择优接收调剂生源。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在国家复试分数线公布后,对于初试成绩符合国家要求而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向其他招生单位调剂。有关调剂程序和手续将另行说明。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4个专业。

  六、学校不进行破格复试。

  七、录取

  (一)录取办法

  学院根据本单位的招生计划、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录取工作,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016年暑期夏令营的优秀营员且第一志愿报考湖南大学,初试成绩符合我校复试分数线的,可直接进入录取程序。

  专业综合面试成绩小于84分的考生不予录取。复试成绩小于144分的考生不予录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学院确定拟录取名单后于3月28日前通过湖南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报送复试录取结果。

  (二)所有考生被录取后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三)学制和学费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有特殊规定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2017级研究生学费标准以湘价教[2013]110号文件为准。

  (四)奖助学金

  学校为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设立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1万元/人·年;二等学业奖学金0.5万元/人·年;三等学业奖学金0.3万元/人·年。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为0.6万元/人·年。

  未调人事档案、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和助学金的发放。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不参与奖助,学校不安排住宿。

  八、信息公开和监督

  各学院要在本单位的网站公布实施细则、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咨询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信息不得修改;公示信息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复试实行巡视员和考生观察员制度,全面监督复试全过程。考生观察员由学院在自愿申请的复试考生中选取。

  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有异议者可向研招办反映,如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况可向纪检监察处反映。

  研招办联系方式:0731-88822856;0731-88822863(传真),电子邮箱 yzb@hnu.edu.cn (邮件标题请注明:2017研招录取)

  纪检监察处联系方式:0731-8882168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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