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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2017年考研812法理学自命题试卷试题

2017-09-05 15:26:47来源:网络

  杭州师范大学2017年考研812法理学自命题试卷试题
  考试科目代码:812
  考试科目名称:法理学
  说明:考生答题时一律写在答题纸上,否则漏批责任自负。
  一、名词解释(每题8分,共48分)
  1.实体法
  2.确定性规则
  3.法律编纂
  4.要式行为
  5.法律职业
  6.法的溯及力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法律的规范性。
  2.根本法与普通法存在哪些区别?
  3.现代意义上法治国家有何优点?
  4.法律程序有哪些特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理论界对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包括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等,请阐述这些观点,并说明你的观点。
  2.论述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四、分析题(每题11分,共22分)
  1. 1949年美国学者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假想的案件。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在咨询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后,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富勒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五位法官持五种观点。
  第一位首席法官特鲁派尼。他主张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其认为尽管对被告充满同情,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本案中,正义实现的唯一方式是行政赦免。行政赦免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法官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加入请愿队伍。
  第二位法官是福斯特。其主张被告无罪。理由之一为本案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下,不应根据联邦实在法判决被告有罪。因为实定法适用的前提是人们可以共同生存。本案发生在“自然状态”。这导致联邦颁布和确立的法律并不适用。因此,根据社会契约论,他们在“自然状态”下签署的生死协定成为“政府宪章”。根据这个政府宪章,被告无罪。
  第三位法官是唐丁。其宣布不参与本案审理。因为在他看来,本案的判决会使法官陷入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他既不赞同福斯特无罪的观点,也不赞同有罪。他甚至认为检察院压根就不应该起诉。
  第四位法官是基恩。他主张维持有罪判决。他认为法官应该忠实履行法官职责,在本案中法官做出判决的前提是把行政赦免和对错善恶问题抛开。其中一个理由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时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者个人的正义观念。因为立法目的不清晰,对立法的司法改造变得不可能。
  第五位法官是汉迪。他主张被告无罪。汉迪法官主张用社会舆论和常识来断案。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为了维持司法部门与群众的联系,应该依据社会舆论判案。
  问题:五位法官所持的观点各有依据,请择其一展开论述。
  2.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沈阳市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西安、南京和郑州增设巡回法庭。届时巡回法庭数量将达到6个。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问题:结合当前的司法改革,谈谈对设立巡回法庭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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