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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考研真题及答案

2017-11-14 16:10:31来源:网络

  21.下列选项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是

  A.7个月的胎儿 B.满月的婴儿

  C.会画画的猩猩 D.被诽谤的死者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题中,选项A和D显然不符合《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选项C中猩猩是动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当然谈不上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所以D为正确选项。

  22.公民因飞机失事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时间要件是

  A.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2年 B.政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之日起满2年

  C.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4年 D.政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之日起满4年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时间的起算点。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根据这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题中,飞机失事属于意外事故,公民因飞机失事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时间应是,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2年。所以A为正确选项。

  23.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

  A.消极的解除条件 B.积极的解除条件

  C.消极的延缓条件 D.积极的延缓条件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种类认定。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条件分为两组,一组是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上述两组条件可以联系起来运用,成为积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在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的条件,既是延缓条件又是积极条件,故D选项正确。

  24.甲欲按乙公司寄送的价目表上的报价购买某型号电脑一台。某日,甲委托朋友丙转告乙公司其购买意向。在民法上,丙是甲的

  A.代理人 B.代表人 C.传达人 D.居间人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传达人的认定。

  回答本题的关键是如何对代理人、代表人、传达人和居间人进行区分。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人。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传达人是表示本人已决定的意思或转达本人的意思表示的人。居间人是指向他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人。本题中,丙将甲决定的购买电脑的意思转告给乙公司,甲是传达人,故选项C正确。

  25.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A.直接占有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D.恶意占有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占有类型的认定。

  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依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为之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为之占有。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间接占有指虽不直接占有物,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间接支配的占有。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该房屋的占有显然属于直接占有,而非间接占有,所以选项A正确,B选项错误。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房屋的占有是有权占用,故选项C和选项D是错误的。

  26.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A.先占 B.遗赠 C.添附 D.生产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

  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遗赠是遗赠人用遗赠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故选项B正确。选项A中的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选项C中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选项D中的生产是指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这三个选项均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所以不符合题意,非正确选项。

  27.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排除妨害 D.恢复原状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认定。

  根据民法规定,本题所给四个选项均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回答本题的关键是如何区分它们的适用情形。选项A中的赔礼道歉是指侵害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其主要用于侵害人身权。选项B中的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选项C中的排除妨害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或物件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选项D中的恢复原状是指将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对他方造成的用水妨碍。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28.甲将一件名贵瓷器交乙保管。在保管期间,乙提出购买此瓷器,甲乙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在买卖合同中,瓷器的交付方式属于

  A.简易交付 B.现实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

  《物权法》第2章第2节规定了动产交付方式,除了现实交付外,还包括三种拟制交付方式。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即为完成。指示交付是指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交付即完成。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本题中,甲将交乙保管的一件名贵瓷器,在保管期间出卖给乙,在双方形成转让合意时,交付即应完成,属于简易交付,选项A是正确的。

  29.下列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是

  A.行纪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委托合同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留置权只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合同。选项B买卖合同、选项C租赁合同、选项D委托合同均不属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只有选项A属于留置权适用范围,是正确选项。

  30.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生效条件之一是

  A.通知债权人 B.债务人充当保证人

  C.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D.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务移转的要件。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债务人的变更。债务移转的要件包括:须存在有效的债务;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须经债权人同意。可见,选项C是正确的。

  31.在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行为属于承诺的是

  A.投标 B.定标 C.开标 D.招标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认定。

  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一般包括以下阶段: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定标阶段。如果和一般情况下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相对应,那么,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32.2007年12月31日,甲被人打伤,但直至2008年4月30日,甲才得知凶手是乙。2008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14日,甲因所在地发生地震,无法与外界联系。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丧失胜诉权的最后日期是

  A.2008年12月31日 B.2009年4月30日

  C.2009年5月10日 D.2010年5月10日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计算。

  回答本题,要正确把握和理解以下知识点:其一,正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题涉及的纠纷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其二,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8年4月30日,甲得知凶手是乙之日开始计算。《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把握该条时应当注意,根据通说,如果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但不知明确的侵害人,权利人就不能提出请求,时效也不能开始计算。反之,只有权利人不仅知道权利被侵害,也必须知道明确的侵害人时,权利人才能提出请求,时效也才能开始计算。

  其三,掌握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中止是暂时停止计算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待阻止时效计算的事由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暂停的那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本题中,2008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14日,甲所在地发生地震,就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止,计算诉讼时效时,应将该期间剔除。综上所述,选项C是正确答案。选项A主要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错误,选项B没有考虑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选项D适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故均是错误选项。

  33.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的认定。

  本题中的选项A、B、D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根据题意,甲可依法行使的抗辩权是不安抗辩权,选项D正确。至于选项C中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与本题题意相距甚远。

  34.自然人开始享有荣誉权的时间是

  A.出生时 B.取得荣誉称号时

  C.年满18周岁时 D.年满18周岁且取得荣誉称号时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获得荣誉权的时间。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荣誉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荣誉获得权、荣誉维护权、荣誉利用权。荣誉获得权是指民事主体有权获得因其行为而授予的荣誉称号,任何他人不得加以妨碍、阻挠和干涉。只有在获得荣誉称号后,民事主体才能真正开始享有荣誉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35.超市怀疑顾客甲盗窃超市的商品,保安将其带至办公室搜身,无果。甲因此郁郁寡欢。超市侵害了甲的

  A.尊严权 B.身体权 C.健康权 D.名誉权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尊严权的认定。

  本题中的尊严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都属于人格权,回答本题的关键是:如何对它们进行区分。尊严权,是指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基本内容是:一切自然人均享有人格尊严受到他人平等对待的权利,当自己的尊严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相应的救济。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满,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其基本内容是:保护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支配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等身体组成部分。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健康、保持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其基本内容是: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维护权和健康利益支配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和名誉利益支配权。本题中,超市的行为没有侵害甲的身体,也没有损伤甲的健康,也谈不上损害甲的名誉,而是侵害了甲的人格尊严,故选项A正确。

  36.甲与乙约定:由甲从乙拍摄的照片中选择150幅,供出版之用。为出版的必要,出版社将甲选出的部分照片作了修剪。出版物封面标明:"甲著",封底标明"乙摄影"。本案中,出版社的行为

  A.既侵害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侵害乙的署名权

  B.未侵害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未侵害乙的署名权

  C.未侵害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侵害乙的署名权

  D.侵害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未侵害乙的署名权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害著作权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都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题中,出版社在出版物封底已标明"乙摄影",故没有侵害乙的署名权。出版社未经乙同意,擅自将乙拍摄的照片作了修剪,虽然是为了出版的必要,但侵害了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而其它选项表述均不完整。

  37.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

  A.甲(8周岁)接受远房亲戚馈赠的现金1万元

  B.乙(14周岁)用压岁钱购买价值2800元的金项链

  C.丙从某公司购买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D.丁因受对方欺诈买回一部不能使用的手机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但还要注意《合同法》扩大了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范围,第52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即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当然无效。在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是否无效,要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部分无效行为,修改为可撤销的行为。本题中,丁因受对方欺诈买回一部不能使用的手机,显然丁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但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是有效的民事行为,选项B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选项C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8.甲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乙因病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这属于

  A.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代位继承的认定。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包括:被代位人在继承前死亡;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代位继承,选项B正确。甲虽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但因乙先于甲死亡,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不能适用于遗嘱继承,故选项A不正确。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但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的,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故选项C不正确。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故选项D不正确。

  39.甲雇佣乙为自己的长途货车司机。乙在送货过程中,因重大过失致行人丙受到伤害。对丙的伤害应由

  A.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承担赔偿责任

  C.甲和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甲和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雇佣关系中侵害第三人责任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40.甲邀请乙一同到河边钓鱼。当乙甩竿时,鱼钩挂在旁边裸露的电线上,乙当场触电身亡。经查,该输电线路属供电局所有。对乙的死亡应承担责任的是

  A.甲 B.乙 C.供电局 D.甲和供电局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权责任的认定。

  本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但正确答案是一致的,即正确选项是C。如电线是高压线,根据民法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规定,供电局应当承担责任;如电线不是高压线,根据民法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供电局同样应当承担责任。乙到河边钓鱼虽然是甲邀请的,但甲对乙的死亡没有过错,所以甲无责任,故选项A和D不正确。乙对自己的死亡亦不存在过错,故选项B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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