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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宪法学重点内容(5)

2018-11-06 09:50:55来源:网络

  法理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新东方在线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宪法学》重点内容

  21.中央军事委员会概述?

  答: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最高领导机关,由党和各民主党协商,全国人大通过。

  ①中央军委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无秘书长、无届数的限制)。

  ②中央军委责任:

  ★中央军委领导全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负责。

  22.最高人民法院概述?

  答:①最高人民法院性质、地位:

  ★最高审判机关的地位:

  ●对于任何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的终点,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只就最重要的案件以自己作为一审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最高调卷权”,将认为应由其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从下级上调:

  ★最高“监督权”:

  ●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审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予以维护纠正;对下级法院工作予以监督,保证办案质量。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提审、或命其再审:

  ●可以核准死刑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任期:

  ★组成成员:院长(连任不得超2届)、副院长、审判员。

  ★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据院长的提请任免。

  ③最高人民法院责任:

  ★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司法独立是法院独立,不是法官个人独立审判:

  ●不受社会团体干涉:1)新闻单位干涉2)共产党有关机构干涉。

  ●疑难、合议庭不一致案件—→审判庭—→审判委员会作判断—→合议庭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闭会期间则向全国人大常委作工作报告。

  ●法律适用中遇到疑难,最高人民法院可请求全国人大常委法律解释,若全国人大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必须适用。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要求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可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就司法腐败行为进行听证。

  ●全国人大常委可依据宪法授予的监督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个案监督。

  23.最高人民检察院概述?

  答:①最高人民检察院性质、地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

  ●下一级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遇到困难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示、派人协助工作、将案件上调由自己办理。

  ●下级检察院工作错误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示下级检察院纠正,下级必须服从。

  ②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任期:

  ★组成成员:检察长(连任不得超2届)、副检察长、检察员。

  ★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据检察长提请任免。

  ③最高人民法院职权:提起公诉权、侦查权、审判监督权、监所监督权、领导权。

  ★提起公诉权:对涉及全国性、跨省作案的重大刑事案件、叛国案、分裂国家案的公诉权。

  ★侦查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等)进行侦查。

  ★审判监督权:对最高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认为有错,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监所监督权:对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工作进行监督、制定工作方针政策。

  ★领导权: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责任:

  ★检察独立原则:人民检察院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检察独立意味全检察系统对其他国家机关独立,但下级检察院不能独立于上级检察院。

  ★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双重从属制”,即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负责,又向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最高检察院只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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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 2019考研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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