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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法制史笔记之三国两晋南北朝

2018-11-10 16:09:42来源:网络

  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新东方在线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立法概况

  ➜法典

  1、《魏律》《曹魏律》《新律》 18

  删繁就简 ‚将《具法》改为《刑名》至于律首 ƒ“八议”入律 提出了新五刑。

  2、《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20 完成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刑名》中分出《法例》 ‚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较汉大为精简

  ƒ首次将律和令明确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的局面

  ④增加律注,与法典合为一体 ⑤“服制”入律 ⑥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

  3、《北魏律》 20

  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撰成 集当时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之渊源。

  4、《北齐律》 ♦12 武成帝河清年间

  ①首创《名例律》②确立“重罪十条”③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评价:

  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律 基本法律

  2)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3)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别条权格〉,始以“格”代“科”

  东魏有〈麟趾格〉,成为独立法典。

  4)比是比附或类推。

  5)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二)刑事立法

  1、八议:

  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需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决定。

  “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国勤劳服务的人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2、官当:

  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4、重罪十条

  确立于《北齐律》 犯此十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将儒家纲常礼教引入刑律

  反逆、大逆、 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十恶去“降”加“不睦”)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 (十恶)

  5.封建五刑初步形成

  曹魏恢复五刑之名➜晋代以死、徒、笞、罚金、赎刑为五刑➜北魏♦始定制死、流、徒、鞭、杖五刑➜北周由轻到重 重排杖、鞭、徒、流、死。首创将流刑分为五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和文明:限制族刑、减少肉刑,最终废除宫刑(北齐)

  酷刑减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新的五刑体系初步形成。

  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三)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魏晋仍为廷尉,。曹魏在廷尉之下设——律博士 传授法律、培养司法官

  北齐改为大理寺。北周复古将廷尉改为大司寇。

  2、登闻鼓直诉制度

  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后经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3、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需皇帝批准方准执行,一方面标榜慎刑,也使皇帝更牢固的掌握最高审判权。

  4、刑讯制度

  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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