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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法制史笔记之汉朝

2018-11-10 16:11:34来源:网络

  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新东方在线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第六章 汉朝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 “黄老无为”、“轻徭薄赋”

  2. “德主刑辅”

  (二) 立法概况

  1、“汉律六十篇”

  1) 《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是两汉的基本法律。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

  《户律》 户籍、田赋、婚姻

  《兴律》 征发徭役、城防守备

  《厩律》 牛马蓄养、驿传

  2) 〈傍章律〉 18 礼仪 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

  3) 〈越宫律〉 27 宫廷警卫 武帝时张汤制定,

  4) 〈朝律〉 6 又名〈朝贺律〉。朝贺制度 武帝时赵禹制定

  2、法律形式

  (1)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高于律。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

  3、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文帝废除肉刑

  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景帝改革

  第一次: 笞三百——笞二百 五百——三百

  第二次 笞一百 二百

  颁布《菙令》 笞杖规格、受刑部位、中途不换人

  4、【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

  对于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叫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奏请皇上裁决,给予减免刑罚的特权

  2)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上的罪行,均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5、【主要罪名】

  危害中央集权:1)阿党附益 “阿党”:诸侯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不举奏

  “附益”: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

  2)左官:舍天子而仕诸侯

  3)非正:非嫡系子孙继承爵位

  4)出界:诸侯王擅自越出领地

  5)__越:官员在器具、服饰、等方面逾越规制

  6)漏泄省中语:泄露朝廷军事机密

  7)酌金:帝王祭祀时诸侯所献贡金成色不合标准

  危害君主专制

  1)欺谩、诋欺、诬罔:对皇帝不忠、欺骗、诋毁等

  2)废格诏书: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3)怨望诽谤: 因怨恨不满而诽谤朝政

  4)左道: 邪道巫术诅咒皇帝、蛊惑民众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

  1)不敬大不敬

  2)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

  失阑:警卫人员失职致使他人无证入宫

  危害国家政权

  1)沈命: 群盗起而不发觉

  2)见知故纵:治安官吏见贼盗犯罪而不及时举报

  3)群饮酒: 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4)通行饮食:为盗贼提供饮食、传递情报、充当向导

  (三) 经济立法

  1、盐铁酒专卖

  汉武帝:盐铁酒专卖 昭帝:改酒的专卖为课税 王莽又恢复专卖

  2、抑商政策

  汉承秦制,坚持重农抑商 告__令

  3、对外贸易

  与匈奴互市 违禁物品:铁、兵器、马匹、铜钱

  西域与中亚:优惠政策、没有违禁物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1、汉初与秦一样:三公九卿

  西汉中期,武帝将丞相改为大司徒 管民政、财政、教育 为削弱相权

  太尉——大司马 军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 土木建造

  新的三公直属于皇帝 九卿由丞相统辖改为三公分管

  东汉初 尚书台建立

  2、地方政权为郡县两级,县以下设乡、里、亭

  东汉末年形成 州郡县 三级

  官吏管理制度

  1.选拔和任用官员

  1)察举 官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为官

  2)征召 皇帝诏令各郡荐举“能直言极谏者”‚皇帝特诏有特殊才能的人,以“辟书”聘请

  3)辟举/辟除 地方级官吏自己招聘

  4)任子 两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 可保举子孙一人为郎

  5)太学补官 设立太学 学习儒家经典

  2、官吏选任回避制度 三互法 婚姻之间极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3、考课 上计

  4、退休 致仕 70

  检查制度

  中央设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

  地方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三独坐 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

  13个监察区,每区一名刺史,根据六条问事

  (五)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构:

  (1) 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 诉讼制度:

  (1) 起诉:“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

  “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 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 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

  (3) 录囚制度 对囚徒复核,监督决狱情况,以平反冤案。

  3. 春秋决狱:

  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1) 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2)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3)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意义:除了对法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道路。

  4、秋冬行刑 霜降以后,冬至以前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都适用。

  源于西周(秋审)在客观上有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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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 2019考研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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