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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8-11-24 20:10:49来源:网络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考试的一部分,占75分。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考查的是刑法和民法,专业综合考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刑法学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共有11个常考的考点,分别是1、防火罪与失火罪2、爆炸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破坏交通设施罪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7、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9、重大责任事故罪10、交通肇事罪1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考点,常考的考点有15个,分别如下: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考点

  下面是新东方在线整理的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第四个考点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真题解析。

  考点4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真题及答案解析:

  乘客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地勤人员发现应急充气滑梯弹出后将飞机迫离。甲的行为应认定为()。(2018-专-19、2018法专-9)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C.重大飞行事故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选项A:打开飞机的应急舱门并不会破坏飞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选项B: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甲并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故不构成本罪。

  选项C: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重大飞行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不是航空人员,其行为不构成本罪。

  选项D: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仍然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因此,其行为构成本罪。

  【同类考点总结】

  甲的行为很像破坏交通工具罪。但是,本罪要求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例如砸毁飞机舷窗,破坏飞机的发动机等。飞机的应急舱门是专门设计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打开的设施,所以,打开应急舱门并不是对飞机的破坏。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法无明文规定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本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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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 2019考研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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