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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2014-04-14 10:44:55来源:研招网

  (三)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开展博士生招生工作,包括指导监督所属招生单位执行国家招生政策、编制招生计划、考务管理、安全保密、复试组织、规范录取、信息公开、受理申诉等方面的情况,调查处理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招生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制定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合理设置相关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并做好人员培训。

  3.根据国家确定的招生计划和社会需求等,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4.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5.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含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6.组织实施本单位命题、初试、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7.按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8.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做好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9.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10.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11.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2.受理考生申诉,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四、招生计划

  (一)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含专项招生计划)应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各招生单位博士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博士生招生计划。

  (二)教育部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数当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计入当年的招生计划。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单位统一安排解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招生计划数,由国家以专项计划形式下达至有关高等学校,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中单列,专门用于招收联合培养博士生。

  (三)博士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四)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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