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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大纲解析

2016-08-26 09:08:00来源:网络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新增:“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新增: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奸党罪;充军;廷杖;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三、民事立法

  新增: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新增:四、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一条鞭法;专卖制度;海外贸易制度。

  (四改为五)、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地方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审判制度: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新增:充军、发遣、新增:刺字;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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