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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律硕士:法制史分析题【西汉】

2019-09-16 16:11:00来源:网络

  2020考研法律硕士复习正在紧张的进行中,下面新东方在线在此整理了2020考研法律硕士:法制史分析题【西汉】,希望能帮助大家!

  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西汉时期实现了从“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到“外道内法”的黄老思想,再从黄老思想到“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儒家正统思想的历史转变。

  (1)西汉初期,统治者总结秦朝覆亡的教训,改变了秦朝专任法治、严刑峻罚的立法思想,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具体表现为“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立法方针。汉高祖首先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制定《九章律》,奠定西汉法制的基础;实行十五税一,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文帝、景帝继续减轻赋税,并推行刑制改革,废除某些肉刑。黄老思想与西汉初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2)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经过西汉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是,汉初分封的诸王他们势力逐渐强大起来,各地民众的反抗也此起彼伏。继续推行以前的“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已经难以奏效,统治者不得不转变立法思想。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儒学的独尊地位,以“德主刑辅”作为官方正统法制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国家要把德和刑结合起来,但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刑在施用顺序上,要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施刑罚。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黄老思想之所以在西汉初期盛行,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思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历史原因:

  (1)在政治上,由于秦末以来的连年战乱,汉初刘氏天下的统治基础并不稳固,社会大动荡的隐患依然存在。百姓渴望在统治者无为而治的政策下,恢复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2)在经济上,由于秦王朝的横征暴敛和长期的战乱,西汉初期的社会经济基础极其薄弱,土地大面积荒芜,人口数量较以前大为减少,全国经济萧条、百姓贫困。同时,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屡屡造成边患,破坏了边疆地区的生产,耗费国家大量开支用于边防。

  (3)在主观意识方面,汉初统治者大都参加过秦末农民起义,亲眼目睹过秦帝国的迅速灭亡,深知秦败亡的根本原因。为了巩固汉王朝的统治,避免重蹈覆辙,汉初统治者以秦朝败亡为鉴,接受了黄老思想无为而治的主张采取了缓和社会矛盾的各种措施,以期获得长治久安。

  (4)就意识形态的变革而言,儒法两家都讲求“有为”,从法家的“有为”到儒家的“有为”,其中需要一个过度,黄老思想所主张的“无为”则成为这一过度形式。加之,西汉初期的君臣多信奉黄老思想,遂促成了黄老之学的发展。

  (5)汉高祖刘邦的立法,确立了西汉初期法制的基本格局,而高祖以后的几位皇帝都谨守成法,遂使“外道内法”的思想始终得以遵行、发展。

  3、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并对其加以评价。

  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4、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西汉刑事法律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具体而言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

  其一,维护皇帝安全与尊严。在西汉的立法中针对危害皇帝安全与尊严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罪名,如无籍入宫殿门、废格诏令、大不敬等,并对这类犯罪处以极严厉的刑罚。

  其二,颁布特别法限制打击藩王的地方势力,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府的权威。西汉中期先后颁布了《左官律》,以剥夺诸侯王任免官吏的权力;颁布《阿党附益之法》,重点打击与诸侯王私相勾结者;颁布《酹金律》,严格规定诸侯王向中央贡赋的标准,以削弱地方的经济实力;颁布《事国人过律》,限制诸侯王役使封国内的民众。

  其三,严厉镇压民众反抗,并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汉律中有谋反、贼盗、群盗、首匿、通行饮食等众多的罪名及响应的严厉处罚,以镇压民众政治反抗。此外,为强化官吏镇压民众反抗的只能,汉武帝时还颁布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

  其四,宣扬并维护家国一体、忠君孝亲。汉律把子对父不孝、臣对君不忠都作为大逆不道的重罪给予严厉惩罚,从而把齐家与治天下联系起来,通过对孝道的宣扬和维护达到维护君主权威的目的。

  5、具体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理论其主要思想要素来源于阴阳五行学说和以往的儒家思想。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天人感应”理论成为汉代官方正统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汉代的法制。

  首先,将阴阳学说和儒家学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成为法律上维护君主专制的哲学基础。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君主受命于天,具有绝对的权威。因此,法律设定种种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来维护君主的专制权力和人身安全,是顺行天意。

  其次,以阴阳学说论证封建三纲,并进而以三纲作为立法原则。董仲舒利用阳尊阴卑的理论,附会君、父、夫为阳,臣、子、妻为阴的附会,进而说明法律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合理性。

  再次,以阴阳学说来论证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德为阳,刑为阴;阴阳之道在于阳为主,阴为辅。人世立法必须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专任刑法。

  最后,以阴阳四时说推演出秋冬行刑的司法原则。春夏天气滋长万物,不宜行杀施罚;秋冬天气肃杀,合于杀罚。因此行刑宜在秋冬季节。经过天人感应学说的论证,秋冬行刑成为汉代一项司法原则,执行死刑在秋冬季以及后世的秋审制度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6、汉代选拔官吏的方式有哪几种?

  汉代统治者为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人才出任官吏,当时实行了以荐举和考试为主的选拔方式。具体包括察举、征辟、上书拜官,还有任子、荫袭、赀选等方式。

  (1)察举是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之一,即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长官选举贤能,向朝廷推荐出任官吏。至汉武帝时期,规定每年在二十万人口中要荐举一人,送中央以备录用;被选荐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有特别才干和奇异能力的人也都在选荐范围之内。

  (2)征辟是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式,又分为征召和辟召。皇帝直接聘任士人为官叫征召,大臣聘任士人为官叫辟召。

  (3)上书拜官是汉代选任官吏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即士人上书皇帝,提出有利于加强统治的建议,因得到赏识而被任命为官。

  (4)任子和荫袭是指二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郎。

  (5)赀选制度是指向国家捐纳一定财产者,可以为郎。从汉武帝时开始改用察举等方式加以取代,但在国家财政困难时,仍然实行此制。

  (6)汉代自汉武帝时开始在中央设立“太学”,博士弟子学习儒家经典,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者可以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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