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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律硕士:法制史分析题【隋唐(2)】

2019-09-17 17:56:00来源:网络

  2020考研法律硕士复习正在紧张的进行中,下面新东方在线在此整理了2020考研法律硕士:法制史分析题【隋唐(2)】,希望能帮助大家!

  3.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的成就。

  《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的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的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1)自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法令宽简”、“约法省刑”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严密的思想。随着正统法律思想的变迁,法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逐渐趋于简化、条文越来越简省;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条。“疏议”在法典正条之外以较大的篇幅,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条文简约的不足。(2)疏议把儒家区别亲疏嫡庶的伦理原则阐述得极为,补充了法典条文的不足。(3)疏议引用儒家经典系统地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释。(4)疏议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其他学派的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

  其二,通过以疏议注律,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一致。(1)唐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不同的法律形式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调整方法上互有区别,但就其调整对象而言,不同形式的法律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有一些交叉和重复。疏议以律条为中心,就具体的法律关系,协调律、令、格、式之间的规定,建立起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2)作为法典的律,在制定的时候总是力求简约,必然使得一些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统一执行。疏议以大量的篇幅援引令、格、式,把律文中概括规定的问题具体化,增强了律条的可操作性,又使法律规范整体上有了统一标准。(3)唐律本身其各篇、各条之间也有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但是律文不能更改,只有通过疏议予以统一解释。

  其三,《唐律疏议》吸收了以往的注律方法,又发展了一些新的方法。(1)疏议引用大量儒家道德训诫,以解释律条的立法宗旨。在某些情况下,律条并没有体现儒家精神,通过疏议的阐释,使得律文进一步儒家化。(2)《唐律疏议》沿用了汉代以来就开始流行的对法律术语的训诂解释,通过对字词含义的说明以及历史源流的考辨,准确把握法律术语的含义。(3)为了清楚地解释法律规范,疏议引用了一些典型的司法判例。这些司法判例或是律条没有直接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或是上级司法机关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参照。(4)疏议采用了问答式的解释方法。对于律条没有直接规定而实际生活中却时有发生的法律问题,疏议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加以释意。(5)疏议在解释法律问题过程中,运用了多种语言表达方式,口语花的解释语言是疏议常用的表达方式之一。

  4.试述唐律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唐律在体例安排、篇目设置上以《北齐律》、《开皇律》为蓝本,保持着全律十二篇的格局,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

  《名例律》之“名”是指五刑之罪名,“例”是指定罪量刑之通例。其内容多涉及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以及律文中有关专门术语的界定,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篇。诸如五刑,十恶,八议,处理官吏、贵族犯罪的请、减、赎、官当等皆规定在这一篇。

  《名例律》以下十一篇具体规定对各种犯罪的处罚、诉讼程序和监狱管理等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典的分则。具体而言,第二篇《卫禁律》规定对宫殿的保卫和关津要塞的守护;第三篇《职制律》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第四篇《户婚律》规定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徭役摊派,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第五篇《厩库律》是关于饲养保护公私牲畜、保护府库的法律规范;第六篇《擅兴律》是关于调用军队和兴造工程方面的法律规范;第七篇《贼盗律》是关于处罚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一般杀伤人、盗窃等犯罪的规定;第八篇《斗讼律》是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规定;第十篇《杂律》将未列有专章的犯罪都收入本篇;第十一篇《捕亡律》是关于追捕逃犯、兵士、仆役的规定;第十二篇《断狱律》是关于审判、执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5.试述唐律中主要的刑法原则。

  唐代立法者在总结前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刑法原则,主要有:

  (1)重惩十恶原则。唐律沿用了隋《开皇律》的“十恶”条款。因为“十恶”重罪直接侵犯了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秩序,所以唐律在《名例律》首先申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孝等十种犯罪,设定了比一般犯罪加重的处罚,并且限制减免刑罚的适用,对于十恶中最严重的“三谋一恶”犯罪,则完全排除对法定减免条款的适用。

  (2)封建贵族官僚享有减免刑罚的种种特权。首先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议请减刑的特权,所谓“八议”。他们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处罚,须奏请皇帝减轻发落;犯流罪以下罪,可以由司法机关减一等处罚。其次,对于享受“八议”特权之外的官僚贵族,唐律规定了“请”(上报皇帝,奏请减刑)、“减”(依律减等处罚)、“赎”(以铜赎罪),使得不享受“八议”的贵族官僚,仍能因其身份获得减免刑罚的处理。再次,凡是有官爵者,都可以依照律条规定用官爵品级抵罪或者免官抵罪。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划分公罪私罪、优待贵族官僚、自首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数罪并罚、同居相容隐、加刑与减刑、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本律优于《名例律》、化外人相犯等刑法原则。

  6.试论唐律的主要特点。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制定的一部极为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其指导思想和结构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贯彻“一准乎礼”的立法精神。唐代立法者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导思想,纳礼入律:①将违反礼教的“十恶”列在律首,予以严惩;②将“八议”、衿老恤幼的道德的规则、同居相为容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③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进而把礼制法律化。

  (2)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唐律是在总结以往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它在规范内容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且其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

  (3)刑罚比较宽缓。在制定唐律的过程中,删除了大量的死刑、流刑;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

  (4)立法技术比较成熟。唐律以《名例律》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将各种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尽量纳入律条的惩治范围。其律条与疏议紧密结合,既增强了整部律典的实用性,又具有相当的理论抽象性。

  试论唐朝税赋制度的变化

  即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的过程。租庸调法沿袭自南北朝以来的租调法,是和“均田制”相互并行的。“租”为丁男每年响国家交纳租粟两石或稻三石。“调”是对乡土特产征调,如蚕乡的绫或绢,非蚕乡的布或麻等。“庸”是为代替丁男为国家服役的折算,即不服役的丁男需纳绢或布等。唐中期以后由于灾荒频仍,人民无法纳租庸调,在均田制被破坏之际,租庸调最终难以继续实施。唐朝中后期,改由施行两税法制度,即主要征收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削弱了大户的特权。但这一制度最终也出现弊端,官吏作弊,临时课征,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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