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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知识点:宋朝

2019-11-13 19:30:48来源:网络

  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我们分章节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第十章 宋朝

  一、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又名《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12篇 502条

  为宋代基本律典。 宋朝基本律典.颁行于建隆四年,于体例上采取了唐后期《大中刑律统类》及《大周刑统》,律下分213门。律后附有法律效力的敕﹑令﹑格﹑式。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古代法典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二)主要法律形式

  1、编敕:

  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编敕:把众多的敕整理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行,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是宋朝最重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

  作用和意义:律、敕并行,既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发挥了敕的灵活性。但由于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造成以敕代律,导致法令不一,相互矛盾

  2、编例

  ①指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经过汇编,称为“条例”或“指挥”。

  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称为“断例”

  ②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神宗时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宋朝颁例之多前所未有,其地位业日趋重要,甚至“引例破法”

  3、条法事类 是宋朝的创新

  南宋开始出现,南宋孝宗淳熙年间,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等,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叫《淳熙条法事类》。保存下来的有《庆元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一)刑罚制度:宋朝在引用隋唐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刑罚开始趋重,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

  笞刑、杖刑折为臀杖,

  徒刑、流刑折为脊杖 流刑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配役三年

  2、刺配刑:

  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设此刑之初衷,是宽待死刑之意,后被滥用。

  3、凌迟刑:

  以利刃残骸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

  首用于五代,宋成为法定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二)重法地法:

  对某些地区的盗贼判处重刑。

  ①北宋时,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罪。

  ②英宗时,强调法的追溯力,株连亲属并籍没其家产。

  ③北宋神宗时,颁布《重法地法》,也叫《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的适用地区。

  三、民事立法

  (一)不动产买卖契约

  ①典当与买卖混同,合称“典卖”

  ②为将两者区分,一般将典当称为“活卖”,称买卖为“绝卖”、“断卖”、“永卖”

  ♦不动产买卖的成立条件

  ①先问亲邻:

  房亲和邻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四邻具不买,乃外招钱主。

  ②输钱印契

  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 赤契、红契、白契

  ③过割赋税

  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④原主离业

  (二)典卖契约

  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上述四条 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钱主的权利包括:期限内的标的物使用收益权,对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的转典权,超过回赎期限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三)财产继承:

  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

  ①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②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③绝户立继的两种方式 夫亡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

  ④继子与绝户之女同享继承权(出嫁女)

  四、行政立法

  (一)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1、中央国家机构的调整: “二府三司” (三省名存实亡)

  “二府” 中书门下+枢密院

  中书门下是宋最高行政机关,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利。

  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①削弱相权,将相权一分为三,军事权归枢密院;财政权归于三司使;行政权也被皇帝削弱。

  “三司”:指中央理财机关 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

  度支司:财政收支、粮食漕运

  户部司:户口、赋税、榷酒

  ②将财政权一分为三,分别由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分掌,以便于皇帝直接控制国家财权。

  宋不使地方留税,尽收三司,三司又叫“计相”。

  ♦神宗元年官制改革,淘汰三司归并户部,恢复三省原有的权利。

  2、地方机构的调整

  在州、县二级行政机构之上,又设路一级行政机构,成为地方最高行政级别。

  路长官为“四司”: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3、科举

  仍通过科举考试制度选任官吏。

  与唐朝相比,有显著变化:

  ①录用人数和范围比唐朝广,一经录用便可任官(唐是有资格)

  ②殿试成为常制,避免了以师生之名结为同党。

  ③防止科考舞弊,创造了“糊名”与“誊录”和回避等方式

  ④考试内容仍侧重诗赋、经义,但侧重国家治理的政策受到重视。

  4、官制

  区分官、职、遣

  官 只代表品级和俸禄的高低 职 是文官的荣誉虚衔 差遣/职事 才是实际的职事。

  差遣制的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形成此官任彼事的局面,如果未获差遣,正官就是只领俸禄的闲官。这种官制着眼于巩固君主中央集权,但也酿成了冗官之弊。

  5、官员的考课

  ①审官院——掌管京朝官 考课院——掌管州县官

  ②对地方州县考核标准“四善三最” 四善: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

  三最: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

  ③考课每年一次,三年为一任

  ④考课方法:磨勘制——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凭资历升官

  历纸制——考勤登记,官员按日自己记录或是由长官记录每日功过。

  (二) 监察制度

  1、中央御史台

  仍御史台分为三院,其中,台院负责官吏为侍御史;殿院负责官吏为殿中侍御史;察院负责官吏为监察御史。

  ①察院负责官吏为监察御史尤为重要,从两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其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监察御史。

  ②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叫“月课”,不必有证据。上任百日内无所纠弹者,贬为外官。

  ③御史台与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组成谏院,叫“台谏”,牵制宰相的权利。

  2、地方

  路:监司:转运使、提点刑御史

  州:监州 监察州县官员

  五、司法制度

  (一) 司法组织制度

  1.仿行唐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变化:中央宋初设审刑院:凡须报皇帝的案件,经大理寺断狱后,报审刑院复核。

  还设制勘院和推勘院: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神宗时撤销,职权归复大理寺和刑部。

  (二) 诉讼审判制度

  1、鞠谳分司制度:

  审判机关内部将审、判职能分开,由不同人员承担。

  审问案情——鞠司、推司、狱司

  量刑——谳司、法司

  意义:是宋的特色,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公正审判,保证审判质量。

  2、翻异别推:

  诉讼中犯人翻供或喊冤,移交另一司法机关审理。

  “别推”——改换法官 “别移”——换司法机关

  3、务限法

  农忙季节停止民事审判,体现了以农为本的价值取向 唐就有

  4、《洗冤录集》 南宋时 湖南提点刑御史 宋慈

  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并获准颁行全国

  5、《名公书判清明集》 简称《清明集》

  是一部“名公”所作的诉讼判例 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 绝大部分是民事诉讼判词


本文关键字: 2020法硕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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