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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科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方案

2021-03-29 10:50:00来源:内蒙古医科大学

   内蒙古医科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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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复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考查考生的专业素养、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实现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科学选才、提高招生质量的重要保障。为做好学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0〕8号)、《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1〕2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我区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内教招考研〔2021〕2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妥善做好学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一)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切实保障考生和涉考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严格复试组织管理,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严格执行“随机确定考生复试顺序”“随机确定复试小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坚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及考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考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三)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招生质量。

  (四)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被录取。

  (五)参加复试人数与招生规模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差额复试。原则上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不低于学校招生总规模的120%,各学科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度调整比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与统筹管理,制定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组织开展复试各项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审议和决定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生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复试工作。

  第三条各指定复试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学位点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按学校要求开展复试录取工作。

  第四条各指定复试培养单位要结合招生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二级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做好本学科专业考生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素质面试工作。各指定复试培养单位要提前建立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教师库(不少于8人),复试小组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办事公正、无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在复试当日,由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人从复试小组教师库或相近学科复试小组教师库中随机抽取教师组成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开展复试工作。各复试小组至少应有5名教师组成,设组长1人,另设记录员1人(不列入复试小组成员),各复试小组在复试前应明确评判规则、评判标准以及小组成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复试小组成员现场实名制独立评分,并形成复试小组意见。

  第五条 各指定复试培养单位要于复试前3天将以下材料送交至学校研究生院:

  (一)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名单。

  (二)本单位的复试实施细则(办法)及各学科专业复试标准。

  (三)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教师库名单。

  (四)各学科专业复试日程表。

  第六条 复试各环节须全程使用专用摄像机和录音设备,全程、全覆盖清晰录像和录音。所有复试所涉考试材料(包含答卷、成绩评定书面记录等)、视频监控资料、影像及录音资料等须保存至复试结束后3年。答卷、成绩评定书面记录等由研究生院统一保管,音视频材料由各单位妥善保管。与考生复试成绩相关的所有复试书面记录材料均不得存在缺项、涂改等情形。

  第三章 复试时间

  第七条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学校将于4月15日前完成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工作,4月30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录取工作。

  第四章 复试考生基本条件

  第八条 初试成绩要求:

  (一)非专项计划考生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教育部公布的《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批次复试时,各单位、各专业一志愿考生复试名单按照初试总成绩排序确定。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初试成绩总分不得低于230分,外国语和思想政治理论成绩不得低于30分,专业课成绩不得低于90分。

  (三)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或称职以上的考生,必须在国家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中,同时初试成绩在享受加分政策后达到其报考专业国家二区基本成绩要求。

  第九条 思想品德和政审合格。

  第十条 所提供的各项材料真实有效。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确定的复试名单,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准考证》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报到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医科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政治审查表》。

  (二)应届生提供学生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大学阶段成绩单。

  (三)往届生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大学阶段成绩单。

  (四)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还需提供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交验本人《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须提供能证明自己符合加分政策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七)定向培养合同书(工作单位定向培养者)。

  第六章 复试内容及组织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学科门类特点,202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采取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复试内容:

  (一)外语笔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外语及医学外语。

  (二)专业课理论笔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主要考核考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学科前沿动态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知识和理论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实践技能操作考试。主要了解考生的实际操作和动手能力,满分100分。专业学位临床医学考生实践技能操作考试应以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OSCE)方式进行。其他学科专业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考核内容和形式。

  (四)综合素质能力面试。主要考查考生思想品德、身心健康、人文素养、表达能力、专业知识、外语口语等方面内容,满分为100分。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15分钟。

  (五)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加试两门课程。加试的考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考试形式一律为闭卷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均为100分。加试的两门业务课程应涵盖所报专业要求的本科主干课程,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且不准与专业课复试内容重复。

  第十四条 复试组织:

  (一)先安排各单位、各专业一志愿考生复试,再进行缺额专业调剂考生复试。

  (二)外语笔试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理论笔试、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综合素质能力面试由各指定复试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三)各单位二级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要随机确定实践技能操作、综合素质面试考生的复试顺序,并由考生随机抽取试题进行作答。

  (四)各指定复试培养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试及成绩计算等工作并将以下有关复试材料送交至研究生院。

  1.专业理论考试试题原题。

  2.专业理论考试答卷。

  3.复试考核记分表。

  4.2021年各学科、专业参加硕士研究生复试考生情况汇总表。

  5.考生实践技能操作文字记录。

  6.考生综合素质能力面试问答记录。

  7.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成员名单。

  第七章 调剂

  第十五条 变更培养单位或专业即为调剂。调剂名额严格按照学校审定核准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调剂政策:

  (一)调剂考生须登录“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调剂。

  (二)调剂考生须符合教育部调剂政策和学校各专业基本报考条件(详见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及招生专业目录)。

  (三)单科成绩、总分必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二类地区《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四)申请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即申请调入专业代码前两位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代码前两位一致)。

  (五)初试统考科目与申请调入专业初试统考科目相同,自命题科目考试内容相同或相近。英语一与英语二视为同一科目。

  (六)各专业调剂优先选择全日制统招本科生(非成人学历形式)且具有学士学位者,不接收同等学力考生。应届毕业生必须在毕业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若在毕业时未能取得学位证书者将取消录取资格。

  (七)临床医学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只接收五年制医学学位考生。医学学位考生调剂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基础医学各专业在调剂时应选择五年制医学学位本科生。

  (八)每次调剂时,提前8小时在学校研究生院网页公布调剂系统开网时间及相关专业缺额情况。

  (九)调剂系统每次持续开通12小时后关闭。

  第十七条 调剂考生志愿确定:

  (一)调剂系统关闭后,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照学院代码及专业代码顺序进行调剂考生资格审核和相关统计工作。

  (二)同一考生申请同一批次调剂中多个专业者,默认其最后提交的申请为最终有效申请。

  (三)对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调剂考生,学校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名单。

  (四)对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不同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调剂考生,参照分数、专业背景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选择考生进入复试名单。

  第八章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生

  第十八条 为贯彻落实征兵工作有关精神,鼓励更多大学生参军入伍,并为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更多成长成才通道,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九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为专项计划,专项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学校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报考普通计划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可申请调剂到“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学校确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初试成绩要求。

  第二十二条 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政策。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学校自主确定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九章 总成绩计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复试总成绩为外语笔试、专业理论笔试、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综合素质面试四项成绩之和。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复试总成绩基础上加上当年国家民族政策照顾分数。

  第二十五条 入学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以百分制形式计算表达:

  初试总成绩#(复试总分+民族政策分*)

  入学总成绩 = —————×60% + ———————————×40%

  5 4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享受在初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的政策照顾。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享受在初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的政策照顾。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享受在初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的政策照顾。

  *2021年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政策分分别为医学40分、理学21分、中医学门类40分。只有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方可享受该民族政策分。

  第十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六条 考生录取以各批次本单位本专业复试合格考生总成绩排名为序,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专业录取人数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分单位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每组导师最多只能招收两名研究生。

  第十一章 不予录取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非专项计划考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专业理论考试成绩<50分。

  (三)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的外国语成绩<30分,其他考生外国语成绩<37分。

  (四)实践技能操作或综合素质面试不及格者(<60分)。

  (五)在复试过程中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弄虚作假、考试违纪、作弊、替考。

  (六)经资格复查后不符合拟录取专业对考生的前置学历、学位、专业要求者。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凡在复试中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分的考生均须确定为定向就业;有工作单位且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均须确定为定向就业。其余情况按考生填报的信息确定。

  第三十一条 工作单位定向培养考生需提交其单位出具的定向培养证明,并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前签订定向培养合同。

  第三十二条 对于非定向就业培养的考生以及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在录取前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其他类型的定向就业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在录取时可由原单位保管其档案。

  第十三章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各指定复试培养单位对本单位复试考生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指派专人赴各指定复试培养单位现场巡视。

  第三十五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各指定复试培养单位在复试、录取中的复试工作办法、复试成绩、复试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六条 在研究生复试期间,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并应有专人受理。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单位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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