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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2021年考研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2021-04-06 14:35:19来源: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2021年考研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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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 8号)《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形式

  我校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将以网络远程的方式开展。

  二、复试时间

  我校各研究生招生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将于4月6日至4月8日期间开展,具体时间以各培养单位公布为准。

  我校将于4月9日后开通调剂平台,具体调剂复试安排以学校及各培养单位通知为准。

  三、复试平台

  我校的网络远程复试采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远程面试系统”软件。

  四、复试录取细则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复试录取细则,并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

  各培养单位综合考虑生源情况、招生计划、学科专业特点和相应的差额复试比例,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五、考生复试前准备

  (一)提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保证对复试相关政策法规充分知情了解。

  (二)按照《贵州师范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须知》及《贵州师范大学2021硕士研究生网络远程复试考场规则》要求,提前准备好远程复试所需的硬件设备及应考环境。

  (三)按照报考培养单位要求,提前参加复试系统模拟演练,确保应知应会、熟练掌握。

  六、资格审查

  (一)复试考生应根据报考培养单位要求,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二)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1. 《贵州师范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须知》中要求提交的材料。

  2.学校及各培养单位要求补充的材料。

  (三)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复试、录取阶段一律不能做修改。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及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都不得参加复试。

  七、复试

  (一)各培养单位按学科特点成立各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各复试小组在各培养单位指定的校内统一集中场所进行复试。

  (二)复试对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和评价,既进行学业知识考核,也注重能力、素质和潜质的考查。要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

  (三)复试主要包括专业课测试、面试、外语综合能力测试(同等学力须加试)。

  1.专业课测试。专业课测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具体题型,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获取题目后,即时回答。具体时间由各培养单位根据科目内容确定。专业课测试科目与招生章程中公布复试科目一致;调剂生初试科目如与我校专业课复试科目相同,由培养单位另行确定复试科目并及时告知考生。

  2.面试。面试由考生抽题作答,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全过程录音录像。面试全程由各复试小组负责考核。

  3.外语综合能力测试:外语综合能力测试在面试中进行。

  4.加试。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具体内容及形式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报考法律(非法学)、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跨专业考生是否加试由培养单位决定。

  (四)管理类联考专业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考核时间及形式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复试费100元/人。考生须通过复试平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远程面试系统”)予以缴纳。缴费后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参加复试的,已支付的复试费不予退回。

  八、成绩的计算方法及使用

  (一)复试成绩总分为220分。其中,专业课测试满分100分、面试满分100分、外语综合能力测试满分20分。复试成绩总分低于132分,视为复试不合格。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每科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任一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

  (三)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是录取的重要依据。复试成绩(换算为百分制)和初试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30-40%,具体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

  九、破格复试

  根据我校2021年生源情况,不进行破格复试。

  十、调剂

  4月9日至4月30日,我校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将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陆续开展调剂工作,期间若调剂招生计划一旦完成,我校将停止调剂工作。各培养单位根据《贵州师范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调剂工作办法》,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剂要求、程序、办法并确定调剂复试名单。

  十一、录取

  (一)所有拟录取考生都必须经过复试。拟录取阶段,各培养单位须全面审查拟录取考生的各项报考资格材料,确认无误后准时将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定后的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二)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三)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考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考生录取类别上报教育部后无法更改。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培养单位应在非全日制考生被录取前予以告知。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类问题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招生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省招生考试院初检和教育部最终录取检查通过后,学校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在录取检查中对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拟录取的考生,将一律取消其录取资格。

  十二、违规处理

  (一)我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在复试录取过程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复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复试是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一部分,复试内容属于国家机密级。复试过程中禁止录音、录像、直播、录屏、投屏,严禁将相关信息泄露,不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复试相关内容和信息;复试全程只允许考生一人在面试房间,禁止他人进出。若有违反,视同作弊。

  (三)对违规的在校考生,通报其所在学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违规的在职考生,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考生所在工作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违规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工作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公示

  (一)学校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调剂要求及缺额信息、考生须知等,并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各培养单位将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复试录取细则、复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专项计划考生和国家政策加分应在备注中注明)以及复试成绩等。

  十四、体检

  拟录取阶段,按照教育部相关体检文件要求,拟录取考生自行去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并将报告于规定时间内提交拟录取培养单位,体检合格者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十五、咨询、申诉

  (一)复试录取期间,针对各培养单位硕士招生环节有异议的,可向培养单位书面形式具名提起申诉,培养单位应当受理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起投诉,投诉材料应包括培养单位对申诉的答复,并由贵州师范大学纪委、省监委驻贵州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调查处理。任何情况下均不采纳任何违规私自进行录音、录像、录屏的内容作为投诉材料。

  (二)咨询、申诉联系方式:

  1.各培养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联系方式,设立专人负责处理关于复试录取咨询及申诉。《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及录取工作联系信息》详见我校研究生院官网。

  2.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851—83227112。

  3.贵州师范大学纪委、省监委驻贵州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电话0851—83227014,举报邮箱jiandu2011@gznu.edu.cn。

  十六、其他

  (一)我校及各培养单位以中国研招网信息平台、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进行解释,未尽事宜以当年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及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文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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