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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2022考研复试大纲-政治学原理

2022-01-30 14:42:00来源:

  马克思主义学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大纲

  政治学原理

  参考书目:

  王惠岩:《政治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年。

  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1.考试目的

  考核考生对政治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结构的掌握状况;使考生形成一定的问题意识并通过书面表达的能力; 促进考生具有运用政治学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相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考试要求

  掌握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结构;把握政治学研究领域的前沿问题和研究方法;弄清中外政治学发展的核心理论问题和内在逻辑走向;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政治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相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能结合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以及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认识和分析有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试卷结构与分值

  1.考试时间2 小时

  2.试卷结构

  试卷由两部分构成,满分 100 分

  简答题 60 分,论述题 40 分。

  三、考试的知识范围

  (一)国家

  1.国家的起源、本质、职能及消亡

  2.国家的历史类型及其更替

  (二)资本主义国家

  1.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

  2.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

  (三)社会主义国家

  1.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

  2.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及其历史地位

  (四)国家形式与国家机构

  1.国家形式与国家机构的一般问题

  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国家结构形式

  3.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

  (五)国家与民族

  1.民族问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2.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

  3.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

  (六)国家与宗教

  1.宗教的本质及其与国家的关系

  2.资本主义国家与宗教

  3.社会主义国家与宗教

  (七)政党和政党制度

  1.政党

  2.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和政党制度

  3.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和政党制度

  (八)政治团体

  1.政治团体的含义

  2.西方国家的压力集团

  3.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团体

  (九)政治文化

  1.政治文化的含义及功能

  2.政治文化的类型和结构

  3.政治社会化

  (十)政治发展

  1.政治发展的实质与内容

  2.政治发展的基本途径

  3.政治发展的未来趋势

  (十一)中国的政治文明

  1.中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逻辑

  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理论内涵

  3.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制度建设

  (十二)国际政治

  1.国际政治的一般问题

  2.国际政治的行为主体、基本准则和国际政治格局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政治

  西方哲学史

  参考书目:

  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1.考试目的

  《西方哲学史》是哲学专业的基本课程之一。本课程考试范围涉及的哲学人物从泰勒斯到费尔巴哈全部的哲学家。

  2.考试要求

  系统地掌握西方哲学史上的哲学家提出的概念、观点、思想,掌握重要哲学家哲学思想的内在联系。具有对一些现象、事件所蕴含的基本思想进行正确分析的能力,能准确判断所列现象反映的本质,具有运用理论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能对社会现实、社会现象进行正确的总结。

  二、试卷结构与分值

  1.考试时间: 120 分钟

  2.试卷结构:试卷由三部分组成,满分 100 分

  概念题 20 分,简答题 40 分,论述题 40 分

  三、考试的知识范围

  第一章 希腊哲学的精神和问题

  一、希腊哲学的非宗教精神:希腊神话世界观的特征;希腊哲学的背景和环境;自然哲学的基本观念

  二、希腊哲学的思辨精神:诧异与思辨;希腊哲学思辨的特点

  第二章 早期自然哲学

  一、 伊奥尼亚派

  水本原说;无定说;气本原说;火本原说;逻各斯学说;生成辩证法

  二、 毕达哥拉斯派:灵魂观;数本原说

  三、 爱利亚派:理神论;“是者”意义的辨析;芝诺悖论

  四、元素派:四根说;种子说

  五、 原子论:原子和虚空;原子的性质;流射与约定

  第三章 智者运动和苏格拉底

  一、 智者运动概述:何谓智者;自然说和约定说之争;智者的功过

  二、智者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高尔吉亚

  三、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德行就是知识;苏格拉底方法

  第四章 柏拉图哲学

  一、生平和著作:柏拉图和苏格拉底

  二、两个领域的区分

  分离学说的论证;“四线段”的比喻;太阳的比喻;洞穴的比喻

  三、理念论

  何谓理念;分有和摹仿;“分有”说的困难;通种论;两分法

  四、 灵魂学说:灵魂的三重区分;灵魂回忆说;“国家是大写的人”

  第五章 亚里士多德哲学

  一、生平和著作

  二、物理学

  “自然”的概念;三本原说;现实与潜在;四因论;目的论;位移运动;时间;连续性和无限性;天界与地界的区别

  三、形而上学

  对理念论的批判;形而上学的对象;系词“是”的逻辑功能;“是者”的实体意义;两种关于第一实体的理论;具体实体;神学;

  四、 灵魂学说

  灵魂的性质;灵魂的功能和类别;灵魂的感觉活动;灵魂的理性认识

  五、 实践科学

  善和幸福;有意与无意的行为;实践智慧;中道学说;国家的起源;政体的分类

  第六章 晚期希腊哲学

  一、伊壁鸠鲁派

  原子论的自然观;快乐主义

  二、斯多亚派

  概论;物理学;按照自然生活;命运和自由选择;世界城邦

  三、怀疑派

  皮罗主义;悬搁判断;不动心;第四节 新柏拉图主义;第一本体“太一”;流溢说;第二本体“理智”;第三本体“灵魂”;可感世界;人的灵魂;灵魂的上升

  第七章 基督教哲学的诞生

  一、教父哲学的基本倾向

  《圣经》和哲学;教父的思想倾向;理性辩护主义;信仰主义

  二、 奥古斯丁

  “基督教是真正的哲学”;对怀疑论的反驳;上帝存在的知识论证明;光照说;时间学说;神正论;意志自由说;原罪和恩典;上帝之城

  第八章 早期经院哲学

  经院哲学的诞生、辩证法与反辩证法之争

  一、坎特伯雷的安瑟尔谟

  “信仰寻求真理”;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高尼罗的反驳;安瑟尔谟的回答二、阿伯拉尔

  苦难人生;辨证神学

  三、唯名论和实在论的争论

  波菲利问题;罗色林与安瑟尔谟之争;阿伯拉尔对实在论和极端唯名论的批判;阿伯拉尔的概念论

  第九章 经院哲学的亚里士多德主义

  一、13 世纪经院哲学的概况: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传播;中世纪大学建制;拉丁阿维洛伊主义;七七禁令

  二、托马斯主义:哲学和神学;上帝存在的证明;存在与本质的区分;实体学说;感觉认识论;理智抽象论;共相理论;意欲和行为; 道德观;自然论;托马斯的影响

  第十章 英国的经院哲学家

  一、 罗吉尔∙培根:基督教学术革新;实验科学

  二、 司各脱主义:形而上学与神学的区分;个性学说;意志主义

  三、奥康主义:指称与指代;对普遍性的唯名论解释;自知知识与证据知识;奥康的剃刀;唯名论的后果

  第十一章文艺复兴时期的哲学思想

  一、 人的发现:人的尊严;人的才能;人的自由

  二、 自然的发现:和谐的自然;能动的自然;经验的自然第

  十二章近代哲学与自然科学的精神

  一、 近代自然科学与理性主义的哲学

  近代自然科学的哲学精神;近代哲学的科学精神;近代哲学的思辨与实践精神;近代哲学的开端;英国经验论的开端

  二、 培根

  传统科学观批判;“四假相”说;科学的实验方法;科学的归纳方法

  三、 霍布斯:机械论的哲学;社会契约论

  第十三章笛卡儿的唯理论

  一、 方法论的反思:普遍数学;方法论规则

  二、第一哲学的沉思

  普遍怀疑;“我思故我在”;真理的标准;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广延”的概念;心物二元论;错误的根源;笛卡儿主义

  第十四章唯理论的发展

  一、 斯宾诺莎

  寻求拯救与幸福的哲学;真观念与几何学的方法;实体的概念;属性和样式;能动的自然和被动的自然;身心平行论;人性与自由

  二、 莱布尼茨

  二迷宫;逻辑与事实;单子论的理论背景;单子的特征;生机论;间断性与连续性;神正论;莱布尼茨的后学第

  十五章英国经验论

  一、 洛克:

  批判天赋观念论;白板说和双重经验说;莱布尼茨的反批判;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知识的分类;知识的范围;社会契约论;洛克的后学

  二、贝克莱;

  存在就是被感知;对“物质”实体的批判;视觉理论;精神实体的存在

  三、休谟:印象和观念;观念关系的知识和事实的知识;对实体存在的怀疑;对因果关系的怀疑;对因果关系的自然主义解释;温和怀疑论;情感主义的道德观

  四、苏格兰常识哲学:“观念理论”的批判;常识原则

  第十六章法国启蒙哲学——启蒙运动

  一、 启蒙主义者

  贝尔的怀疑论;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伏尔泰的理神论

  二、卢梭

  自然和文明的对立;自由和平等的理想;良心论

  三、 百科全书派

  孔狄亚克的感觉主义;拉美特利的“人是机器”说;狄德罗的生机论的唯物主义;爱尔维修的功利主义伦理观;霍尔巴赫的机械决定论第

  十七章康德的批判哲学——德国古典哲学的一般特征

  一、 康德理论哲学概述

  前批判时期;哲学领域的“哥白尼革命”;什么是先天综合判断?;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

  二、 先验感性论

  感性直观;空间和时间;先验唯心论和经典实在论

  三、先验知性论

  先验范畴的形而上学演绎;范畴的先验演绎;认为自然界立法

  四、 先验理性论

  先验理念;先验幻相;理性心理学的悖谬;理性宇宙论的二律背反;理性神学的理想;形而上学何以可能?

  五、实践哲学

  自由的概念;善良意志;绝对命令;道德公设;理性宗教;

  第十八章 绝对唯心论

  一、 费希特的知识学

  “知识学”的概念;关于自我的第一原则;自由和义务

  二、 谢林的绝对唯心论

  自然哲学;先验哲学;同一哲学;天启哲学第

  十九章黑格尔哲学体系

  一、 黑格尔体系的特点;真理是全体;哲学无前提;否定辩证法;实体就是主体;辩证法、历史和认识论的统一

  二、 精神现象学

  1 意识:感性确定性;知觉;知性;2 自我意识:欲望;主奴关系;自由意识;3 理性:观察的理性;道德的理性;自律的理性;4 精神;5 宗教和绝对知识

  三、逻辑学体系: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

  四、自然哲学:1 机械论;2 物理论;3 有机论

  五、 精神哲学:1 主观精神;2 客观精神;3 绝对精神

  第二十章黑格尔哲学的余波

  一、青年黑格尔派:黑格尔派的分化;青年黑格尔派的特征

  二、费尔巴哈:对黑格尔的批判;人本学;上帝即是人的本质;爱的宗教

  三、 新黑格尔主义:概论;克罗齐;布拉德雷;罗伊斯

  刑法

  适用:法律硕士(非法学)

  参考书目: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9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如有最新版本或者刑法修正案出台,则按最新版本或者考查新的刑法修正案。

  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测试考生掌握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情况,以及运用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对案例进行分析和处理能力,考察对法律的理解与研究能力。掌握有关犯罪构成、犯罪特殊形态、刑罚等基本原理,及分则重点罪名规定,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深入分析、解决现实生活中相关法律问题。

  二、试卷结构与分值(满分100分)

  (一)内容比例

  犯罪论 约60%

  刑罚论 约20%

  分则重点罪名 约20%

  (二)题型比例:(考试时间:120分钟)

  简答题 约30%

  论述题 约40%

  案例分析题 约30%

  三、考试的知识范围

  (一)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效力

  考试内容

  刑法概念与特征;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效力范围。

  考试要求

  1. 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与解释。

  2. 掌握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理解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理解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构成

  考试内容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考试要求

  1. 理解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基本概念,理解犯罪构成要件。

  2. 理解犯罪客体概念,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3. 掌握危害行为的特征,作为与不作为的基本特征,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了解危害结果、时间、地点等构成要件;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4. 掌握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老年人犯罪的刑事处遇;理解特殊主体;掌握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原则。

  5. 掌握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基本含义。

  6. 理解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 ;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的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7. 掌握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

  (三)正当行为

  考试内容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考试要求

  1. 掌握正当防卫的概念。

  2. 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3. 掌握紧急避险的概念。

  4. 掌握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5. 理解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考试内容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考试要求

  1. 理解犯罪既遂的分类。

  2. 掌握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3. 掌握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4. 掌握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五)共同犯罪

  考试内容

  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责任原则与认定、

  考试要求

  1. 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2. 掌握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六)罪数形态

  考试内容

  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裁判的一罪。

  考试要求

  1. 掌握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

  2. 理解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构成要件。

  (七)刑罚论

  考试内容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消灭。

  考试要求

  1. 掌握各主刑与附加刑的概念与特征;死刑的限制条件;了解非刑罚处理方法。

  2. 掌握累犯的概念与构成条件;自首的概念与构成条件;掌握立功的概念;理解数罪并罚的适用;掌握缓刑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3. 掌握减刑与假释的概念。

  4. 掌握时效制度的具体规定。

  (八)具体罪名

  考试内容

  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贪污贿赂犯罪罪等。

  考试要求

  1. 掌握抢劫罪构成要件与加重情形;转化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2. 掌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3. 掌握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民法

  适用:法律硕士(法学)

  参考书目:

  魏振瀛:《民法》(第8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

  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考核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的情况,以及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处理能力。学生应掌握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的基础知识和法律规定,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现实生活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试卷结构与分值(满分100分)

  内容比例:

  民法总论 约40%

  物权 约30%

  债与合同 约30%

  题型比例:(考试时间:120分钟)

  1.简答题 约30%

  2.论述题 约40%

  3.案例分析题 约30%

  三、考试的内容与要求

  (一)民法概述

  考试内容

  民法概念、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考试要求

  1. 了解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及效力、民法典结构。

  2. 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3.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考试内容

  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组织。

  考试要求

  1.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理解监护制度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

  2. 理解法人的概念与本质,掌握法人的条件、法人的学理分类和立法分类及法人的民事能力。

  3. 了解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掌握合伙。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考试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及范围。

  考试要求

  1.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特征及范围。

  2. 掌握物的概念及分类。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考试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

  考试要求

  1.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分类。

  2. 理解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及分类。

  3.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效要件。

  4. 掌握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5. 掌握代理的概念和分类、代理权。

  6. 理解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制度。

  7. 掌握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

  (五)物权总论

  考试内容

  物权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类型;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考试要求

  1. 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 掌握物权的效力。

  3. 掌握物权的类型和变动规则。

  4. 理解物上请求权。

  (六)所有权

  考试内容

  所有权、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

  考试要求

  1. 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内容、分类。

  2. 理解所有权的取得一般方式,掌握善意取得制度。

  3. 了解相邻关系制度、理解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及规则。

  4. 掌握共有制度。

  (七)用益物权

  考试内容

  用益物权的概念及范围

  考试要求

  1. 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种类。

  2. 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内容;了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三权分置;理解地役权、居住权。

  (八)担保物权

  考试内容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考试要求

  1. 了解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 掌握抵押权的取得、效力及消灭、超级抵押权、流押效力。

  3. 理解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内容、流质契约效力。

  4. 掌握留置权的取得和效力;抵押、质押、留置关系。

  (九)债权总论

  考试内容

  债的概念、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与担保(保证)、债的消灭和转移

  考试要求

  1. 理解债的概念和发生原因。

  2. 掌握债的分类。

  3. 理解债的履行的一般规则。

  4. 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掌握保证方式、理解保证期间、熟悉定金类型及效力

  5. 理解债的移转规则、掌握债的消灭方式。

  (十)合同的订立

  考试内容

  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

  考试要求

  1. 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2. 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内容与解释。

  (十一)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

  考试内容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考试要求

  1. 了解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2. 掌握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十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考试内容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考试要求

  理解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十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1.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2. 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了解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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