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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扰乱市场秩序罪

2023-06-05 07:11:00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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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扰乱市场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a.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酒)的;(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 b.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买卖许可证、批准文件) c.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修正案七增加》);(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 d.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a.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买卖外汇) b.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数额达到100万的。(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 c.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出版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不能定的定本罪。(非法出版) d.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注意: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发布后,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定非法经营罪;《修正案七》通过后,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强迫交易罪 本罪与抢劫和敲诈勒索的区别:是否有一定的合法交易的内容;索要的数额与实际数额差距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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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 法律硕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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