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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秦朝法律制度

2023-06-27 07:56:00来源:网络

  考研法硕综合复习考试过程中,具体的备考指导,对于大家的备考来说有更好地指导意义。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秦朝法律制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秦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1.“缘法而治”。秦始皇坚持“以法治国”的“法治”原则,通过一系列立法活动,建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法制体系,作为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和统治民众的重要工具。 2.“法令由一统”。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首创“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的立法原则,为“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提供了法制保障。 3.严刑重法。秦朝片面地推行“专任刑罚”的法制思想,背弃先秦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目的,导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迅速激化社会矛盾并瓦解了秦朝统一政权。 (二)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以律、令二者为主体,其他各种法律形式为补充。律即秦律,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属于国家正式制定和颁布的普通成文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令是朝廷发布的诏令、政令或法令,是秦律的重要补充。由于令可以修改甚至替代律的某些规定,因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地位。秦朝统一全国后,规定皇帝发布的“命为制,令为诏”,制和诏成为令的重要渊源。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由官方对法律内容、立法意图及司法程序作出的法律解释,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因而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 封诊式是式的一种,属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规定、程序要求以及文书程式,其中也记录了一些供司法机关参考的重要案例。 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审理、判决并已生效的案例或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先例,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以作为司法官员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此外,程作为章程或规章,课作为检验、考核、督课性质的立法,也是当时的法律形式。 (三)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大批秦代竹简,共整理拼复出1155支,包括10种内容。其中关于法律方面的内容有四类:一是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三种,约有《田律》、《仓律》等27种律名;二是“法律答问”,相当于法律解释;三是“封诊式”,是关于司法审判原则、调查勘验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或文书程式,其中也包括一些案例;四是“为吏之道”,属于为官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云梦秦简的发现,使两千多年前早已失传的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得以重见天日,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

  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及年龄的规定。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减轻刑事责任。秦律以身高作为区分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秦律按照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对故意犯罪从重处罚,过失犯罪从轻量刑,并且构成不同罪名。一般称故意为“端”或“端为”,过失为“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 共同犯罪(两人以上)与集团犯罪(五人以上)加重处罚。秦律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犯罪,采取加重处罚的原则。例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一般处死刑;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则对教唆犯处以磔刑。再如,五人以下盗窃660钱以上,仅处黥劓为城旦刑;而五人以下盗窃660钱以下,则黥为城旦;但五人以上共同盗窃1钱以上,即加重处以斩左趾并黥为城旦刑。 5.减轻处罚的规定。秦律对犯罪后投案自首或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根据情节适当减刑或免刑。例如,在押犯逃亡,监押者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6.诬告反坐的规定。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对他人构成诬告罪者,诬告者反坐其罪,即以其所诬告之罪处以刑罚。 7.犯罪连坐的规定。秦律广泛使用商鞅变法创立的连坐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对象。一是亲属连坐,如“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即对消极务农而致贫者,籍没其妻子儿女为官府奴婢。二是邻里连坐,即“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一家有罪,若不纠举,十家连坐。三是职务连坐,即“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任用者要对被任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要罪名 1.死刑。秦朝的死刑名目繁多,手段残忍,如具五刑、车裂、凿颠、抽胁、镬烹、枭首、腰斩、囊扑、定杀等,体现了早期刑罚体系极不规范的特点。 2.肉刑。秦律仍然沿用先秦时期的五刑制度,其肉刑主要有黥、劓、斩左右趾、宫等,并且常常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黥劓为城旦、斩左趾黥为城旦等。 3.作刑。后世称为徒刑,即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刑罚。从战国到秦朝,刑罚体系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作刑的使用日渐广泛,并且由各种刑名基本形成一个完整体系,从重到轻依次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当时的许多大兴土木,都大量使用劳役刑徒。 4.财产刑。以罚没犯罪者的财产或以劳役抵偿的经济类处罚,主要有赀、赎、没等。赀刑是判处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量的财物或以劳役抵偿,故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赀刑种类很多,常见的有赀布(货币)、赀盾(盾牌)、赀甲(铠甲)、赀徭(徭役)、赀戍(戍边)等名目。赎刑是以规定的财物或劳役赎抵原判刑罚,故有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名目。没刑是由官府没收犯罪者的财产,包括钱财和奴隶。 5.耻辱刑。通过对犯罪者身体的象征性惩罚而带有变相羞辱性质的刑罚,主要有髡、耐、完等。《孝经•开宗明义》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强制剃除鬓发胡须,是对犯罪者的变相羞辱,也是一种象征性的身体刑。髡刑即强制剃除犯罪者的头发及鬓毛胡须;耐刑是强制剃除其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完刑则是不加肉刑及髡、耐,保全其毛发鬓须完好。秦朝的耻辱刑,大多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合并使用,如髡钳城旦舂、耐为隶臣、完为鬼薪等。 6. 其他:废、谇sui、免以及收(籍没)、迁。

  经济立法

  1、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秦朝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重视农耕生产,加强农业管理。如《田律》规定,受田农民必须按占田面积纳税,以防耕地人为抛荒;各地必须随时向官府报告灾情,以免影响农耕生产;《戍律》规定,一户不得征调两人以上同时服役;《司空律》规定,服劳役者农忙季节放假20天回家务农;《仓律》还规定了农作物种籽入仓、保管、检验、出仓等手续及每亩播种量。 秦律注重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如《田律》规定,每年春耕生产和动植物生长季节,严禁堵塞河道、砍伐山林、取草烧灰、毒杀鱼鳖、获取鸟卵、捕捉幼兽幼鸟、设置陷阱网罟捕捉鸟兽,禁止携带猎狗追咬幼兽。 2、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秦朝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官营手工业的管理和控制。如《工律》规定了产品的规格及保管制度;《工人程》规定了各种手工业工人的劳动定额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的劳动定额计算标准、培训指导要求及奖惩标准;《秦律杂抄》规定了各种手工业者生产考核及处罚等内容。 3、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为了加强市场贸易与货币流通的监督管理,秦律规定了各种相关内容。《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效律》和《工律》严格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 秦朝市场流通的货币有铜钱、黄金、布帛三种,《金布律》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严禁随意挑选或拒收。官府收入钱币,须按规定封存,并用主管者印章封缄;取用钱币时,须查验印封无误,方可启封。

  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皇帝通常指定丞相、御史等官员进行审理。在皇帝之下,设有中央常设司法官廷尉,属九卿之一,主要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案件和地方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秦朝地方实行郡县制,不设专门司法机关,由郡县两级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审判。郡守、县令(长)兼掌司法职能,下设郡丞、县丞等协助处理司法事务。他们有权审结一般案件,而死刑等重大或疑难案件须上报廷尉审理判决。 (二)诉讼制度 根据诉讼主体的身份,秦朝的告诉制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关官员对违法犯罪提起纠举控告,相当于后世的公诉;另一种是原告或亲属向官府起诉控告被告人,相当于后世的自诉。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告诉制度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室告”,即对杀伤或盗窃家庭内部成员之外的其他人的“公室”案件提起的控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另一种是“非公室告”,指对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子女偷盗父母、家长伤害子女或主人伤害奴婢等“家罪”性质的“非公室”案件提起的控告,司法机关不得受理,且坚持控告者有罪。 此外,秦律禁止诬告,实行诬告反坐;禁止“州告”,即控告不实者又以其他事再行控告,官府禁止受理,并以控告不实罪论处。 (三)审判制度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需要调查取证或检验勘察,并做出笔录,称为“爰书”。必要时还会查封财产,并登记备案,称为“封守”。秦朝称审理案件为“治狱”,审讯程序为“讯狱”。由于口供是判案的首要证据,因而为了获取口供,允许有条件地使用刑讯。根据审讯方式及其办案结果,不用刑讯而查清案情属于“上”,使用刑讯而获得实情属于“下”,因滥用刑讯造成冤假错案属于“败”。案件经过审理后,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称为“读鞫”。当事人如对判决不服,可以请求复审核查,称为“乞鞫”。 秦律有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严禁徇私枉法或失职渎职。凡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即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犯刑事责任而使其逍遥法外,则构成“纵囚”罪;因过失所致量刑不当,构成“失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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