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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特殊侵权责任

2023-09-28 19:07:00来源:网络

  考研法硕综合复习考试过程中,具体的备考指导,对于大家的备考来说有更好地指导意义。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特殊侵权责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特殊侵权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类型和责任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推定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野生动物致人损害,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特别法规定,由国家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和法律后果

  1)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适用 无过 错责任。机动车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2)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承担的比例。 (3) 借用、租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先由保险公司赔偿 2)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所有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转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1)交付但未完成登记的,在保险公司赔偿后,由买受人承担。 2)买卖的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报废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由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盗抢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由盗抢人承担。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的,有权向盗抢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6)事故后逃逸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支付,其余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垫付后向事故行为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与第三人侵权之间的关系

  1)直接责任(过错责任)。损害是由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方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导致的,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补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者存在过错,应当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网络侵权中网络用户侵权和网络服务商侵权

  (2)网络服务商侵权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监护人责任与委托监护人责任之间的区别

  (1)被侵权人被校内其他幼儿或者同学侵害时 1)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第38条) A.委托监护人的责任是推定过错责任 B.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如果被侵权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时(第39条) 1)委托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2)法定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被监护人受到机构外的第三人侵害 1)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委托监护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被监护人被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教工等)侵害 适用法人侵权责任规定,由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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