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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板)

2024-12-21 19:09:10来源:

  2025年考研初试结束后,新东方在线为大家整理了:2025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板),供大家参考,同时也为大家提供了电子版文档直接下载,考生们按需下载即可!

2025考研真题答案解析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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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板)

  398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

  三、简答题:第 51~54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40 分。

  5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

  52.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这一节任何罪的,从重处罚。成立要件如下:

  (1)侵犯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行为对象是毒品。

  (2)客观方面是指实施了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这一节任何罪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通说认为只能是 16 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53.荣誉权,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

  名誉权,是名誉权中的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二者的区别在于:

  (1)米源不同。荣誉是由特定组织授予的,来源只有特定性;名誉是民事主体获得的生活评价,其来源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内容不同。荣誉是对民事主体的正面的、积极的、褒扬性的评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该评价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故名誉有好坏之分,而荣誉则无此区分。同时,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子的,是一种正式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如荣誉称号;名誉则是一种带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

  (3)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仅仅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名誉则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的各个方面。

  (4)荣誉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剥夺或者撤销,而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不可能被剥夺或者撤销。

  54.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财产得以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四、法条分析题:第 55~56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20 分。

  55.(1)已满 12 年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绑架罪不承担责任,但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所以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共刑事责任。

  (2)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56.(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当监护人,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1.协议监护和遗嘱监护和指定监护主体区分

  (1)父母离异,可以协议监护者

  (2)遗嘱监护的主体只能是父母

  (3)指定监护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之外的人

  2.协议监护和指定监护做题注意点

  (1)父母离异,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因为协议成功就无纠纷

  (2)协议失败不能启动指定监护,因为中请指定监护的主体必须是父母之外的人

  3.当然监护做题注意点

  (1)只有未成年人,才有当然监护人(父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当然监护人,其只能通过其他方式确立监护人,而不能依当然监护确立监护人。

  五、案例分析题:第 57~58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30分。

  57.(1)甲的辩护人认为甲犯的是亲告罪,应不子立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属于公诉案,应予立案。

  根据刑法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犯是亲告罪,应不予立案。但当暴力行为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应予立案。

  本案中,甲故意伙同乙强行将被害人劫往外地意图强行结婚。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甲对乙和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应构成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基本犯才是亲告罪,而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则属于公诉案,应予立案,故辩护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2)甲的辩护人认为乙和被害人的死亡与甲的抢婚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不应承担责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乙和被害人的死亡与甲的抢婚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规定,介入因素不异常时,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甲伙同乙强行将被害人劫往外地意图强行结婚。车上,乙女挣扎反抗,导致车辆失控坠座并不异常。所以,乙和被害人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甲的辩护人认为甲的行为是处断的一罪,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规定,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绑架于自己家中,强迫女方与自己结婚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罪论处。处断的一罪是两个以上的行为触犯相同或异种数罪,根据司法习惯处断为一罪。

  本案中,甲的抢婚行为触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其暴力控制被害人,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乙死亡,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甲只有一个行为,为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断,并非处断的一罪。甲的抢婚行为致被害人死亡,为实质的一罪,也并非处断的一罪。

  (4)甲的辩护人认为甲构成犯罪未遂,说法是错误的。甲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既遂。

  根据刑法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与非法拘禁罪是行为犯,控制人质即既遂。

  本案中,甲抢婚,伙同乙强行将被害人拉入车中,控制被害人后,就达到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与非法拘禁罪的既遂,并不要求完成结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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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5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板)”,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出色的成绩,顺利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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