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夏商立法概况
2025-02-08 07:34:00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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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立法概况
(一)“禹刑”和“汤刑” 夏商两代属于早期习惯法时代,其法律体系主要由礼和刑等法律渊源构成。所谓礼,指夏礼和殷礼,用于调整夏商两代的各种社会关系。
但它们早已失传,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慨叹:“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
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所谓刑,指夏商两代的“刑书”,分别称为“禹刑”和“汤刑”,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按汉唐时期的学者解释,“禹刑”和“汤刑”是将夏商两代的“断狱”判案先例及其部族旧俗“故事”旧俗汇集而成的“断罪之书”,其内容属于刑事法律方面的习惯法,而并非后世的成文法。
(二)法律形式 夏商两代的法律形式,以礼和刑为代表的习惯法为主。此外,夏王、商王及其统治集团发布的誓、诰等,也是当时的重要法律渊源。誓主要是用于重要军政活动的参与者共同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约束”或“约信”,如夏启镇压有扈氏时发布的《甘誓》、商汤征讨夏桀时发布的《汤誓》等。诰一般是用于重要政治活动的、自上而下发布的、具有权威性的告诫或告示,如商王盘庚迁都时对殷民发布的“盘庚之诰”等。
(三)主要罪名 夏商两代处于早期习惯法时代,目前所见文献记载的罪名并不多,夏代主要有不孝、昏、墨、贼等。据《孝经•五刑》所载,夏代“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不孝不仅是夏代最大的罪名,也是后世历代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 商代继续沿用夏代的不孝等罪名,如《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有“(汤)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的记载。此外,又出现了“乱政”和“疑众”等罪名。
《礼记•王制》记载:“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从以上规定来看,乱政罪是指败坏法度、扰乱政治,疑众罪是指言行违禁、惑乱民风,依法都应处死刑。
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
恒舞、酣歌、贪货、贪色、贪游、贪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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