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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坚持服务战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按工作情况分为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鲜明的公安特色,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公安实战需求和警务学术前沿,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法医学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警务、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五条 我校现有塔湾(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白山路(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4号)和蒲河(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116号)3个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统筹领导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招委会主席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内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等担任。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法医学,以及警务、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
第九条我校在教育部、公安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内(预计2026年3月下达),根据公安机关和其他社会单位的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办学定位、条件和特色优势等情况,统筹编制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分为全国统考招生计划(预计2026年3月公布)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以及警察职业特殊要求,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招生计划中女生计划占比控制在15%以内(全国统考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分别执行)。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除符合本章程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9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四)非在职人员,或者不在工作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入学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4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学业水平符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第1、2、4目的条件之一;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81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法学、国家安全学、法医学一级学科和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除符合本章程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无五官畸形或缺损、骨骼畸形或缺损、身体运动受限等情形。报考法医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须色觉正常(非色盲、非色弱),嗅觉正常(非嗅觉迟钝、非嗅觉丧失);
(二)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除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除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
(二)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以及本章程第十条规定条件和所报考学科专业的条件。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及有关要求》(附件2)。
第十七条 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以下简称同等学力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时已取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满2年(即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或已取得本科结业证书;
(二)外语水平良好(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或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分;须为近五年内成绩,即2020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三)近五年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已补修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核心课程(须由补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非定向就业”类别;报考警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或非全日制招生计划的,限报“定向就业”类别。
报考我校全日制招生计划的考生,原则上应当脱产攻读。报考非全日制招生计划的,应当为在职人员。
第六章 报名与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27日。考生应当按照《管理规定》《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公告》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如实填写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考生因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依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条件,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分或其他照顾政策的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或其他照顾政策。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和公布。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并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考生报名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或不予录取。
第七章 初 试
第二十一条 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至21日。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命题、评卷等工作。
初试科目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考试范围、参考书目等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考生可在我校官网自行下载。
第八章 公安学科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须在初试成绩公布后参加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组织指导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有关通知为准,预计于2026年3月或4月开展)。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统筹确定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的入围条件和考生名单,并配合有关省级公安机关组织认定考生的生源地(生源地认定口径见附件3)。
政治考察主要对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以及考生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情况进行评测。体检主要对考生的体格状况进行检查。体能测评主要对考生的运动素质和运动能力进行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见附件4、5、6、7)。未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或者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九章 复 试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复试录取办法,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在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等情况,采取差额形式,统筹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考生名单。复试的主要形式有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其中面试是必要环节。具体复试形式、总成绩折算办法等详见我校复试前公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复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身份、报名材料等进行审核(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供本章程第十七条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复试或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复试时对同等学力考生进行加试。加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加试科目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8)。
第十章 调 剂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调剂工作办法,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发布调剂信息,接受考生调剂申请。
申请调剂的考生,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所列条件。其中,申请调剂报考公安学科的,应当已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且结论均合格。
第十一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七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报考公安学科以外的拟录取考生开展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报考公安学科以外的拟录取考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章 录 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依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公示后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录取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录取。
第三十条 定向就业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非定向就业考生,录取后档案转入我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由此造成考生不能参加复试或无法录取的,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 复 查
第三十一条 被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应当于2026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我校在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组织对其报考资格、生源地、体格状况、心理素质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公安学科以外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我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三十三条 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其他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统一配发服装,参照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我校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三十五条 我校公安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在毕业学年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
其他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其中,定向就业毕业生回原单位或到定向单位(地区)工作,非定向就业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具体学习安排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8)。
第三十七条 我校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8)。
第三十八条 我校建有多元化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8)。
第三十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不与任何考研辅导机构合作,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不提供往年试题,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招生诈骗等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一律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招生网公布。
第四十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校纪委办公室对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依法依规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权益。联系电话:(024)86982954,电子信箱:xjw@cipuc.edu.cn。
第四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110854;
(二)咨询电话:(024)86982292;
(三)网址:https://www.cipuc.edu.cn;
(四)邮箱:yjsc_npuc@163.com。
第四十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以往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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