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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五

2014-05-19 16:29:00来源:新东方在线编辑整理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考试科目涵盖了宪法、刑法、民法、法理学和法制史五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都很多很杂,需要考生加深理解。下面新东方在线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宪法部分的重要法条,并且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和解释,有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记忆。

  下面请看2015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五

  重点法条五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详解」

  1、在我国,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经国家允许,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于个人使用,但他们不享有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宪法不仅强调保护自然资源,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资源。

  2、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应注意: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3、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归农户长期使用,但是不属于农户私有。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要注意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公有制。(法律敎育网整理)

  4、对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意: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5、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0条第4款所作的修改: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例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答案]AD

  法律硕士备考需要大家记忆的东西有很多,考生一定要有序的进行,不要混淆法条,加深重点法条的记忆和理解,统筹全局,结合案例理解背诵,预祝大家都能够取得好成绩,2015年考研,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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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 2015年考研 法硕考研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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