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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2015-08-28 14:30:38来源:网络

  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意见》(教[1998]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工作的通知》(教研司[2013]10号)的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新的学科专业目录(201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立足国内、适度发展、优化结构、相对集中、推进改革、提高质量”的基本方针,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推进学科建设及其发展,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效益,适应21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医学院科学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试行)》,作为我校各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基本依据。

  一、培养目标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医学科学事业贡献终身。

  2.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和求实的科学态度,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独立担负技术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书写能力以及应用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

  3.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设计和完成所学学科领域的科研课题,写出一篇有一定理论水平、并具有新见解的学位论文。

  二、学习年限

  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时间主要用于学位课程学习阶段(第一学期,0.5年)和专业课程、科学实验及完成学位论文阶段(第二至第六学期,2.5年)。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培养方式

  对硕士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学习方式采取讲课、讨论和自学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的指导作用和教研室的集体培养作用,又要特别注重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科研能力的培养。

  医学各专业的公共课、部分专业课和选修课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统一安排授课;没有安排集中授课的专业课、专业外语及选修课由导师或指导小组或相应教研室负责。授课方式可灵活掌握,讲授、讨论、自学、讲座、教学查房等形式均可,每轮教学必须在第二学年末结束,并由导师或教研室组织统一考试。

  四、培养计划

  硕士生入学后,由导师和指导小组根据《沈阳医学院科学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试行)》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及硕士生的具体情况共同商定培养计划,主要对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的内容,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工作要求与进展做出具体计划,报学校审定方可执行。

  已经审批的培养计划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时,由研究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领取培养计划表重新填写,修订方案的审批手续与制定手续相同,经审批同意后有效。

  五、课程设置与学习要求

  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为学位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学位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在论文答辩前至少修满学分27分。其中公共必修课学分14学分,专业必修课不低于4学分,选修课不低于4学分,专业外语2学分,参加学术讲座2学分,教学实践1学分。学位必修课和选修课在入学后第一学期集中学习。专业基础及理论、专业外语课的学习在第二阶段进入科室后业余时间完成学习,由导师指定书目,以研究生自学为主,应以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知识为重点,通过专题讲座、文献综述、读书报告、导师答疑等形式,结合临床工作完成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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