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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中央发反浪费条例——党政机关要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2013-11-27 16:41:19来源:北京青年报

  办公用房

  政府办公楼禁配建大型广场

  《条例》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此外,《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并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条例》规定,违规拟建的办公用房必须坚决终止,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必须立即停建并予以没收,超标的办公用房,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其中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都必须按照规定审批,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

  会议接待

  不得超标邀请明星参加活动

  对于会议活动,《条例》提出,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宴请、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以及发放纪念品的行为都被明令禁止。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而各种套取会议资金的行为也被禁止,例如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条例》提出,不得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培训经费中也不得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不得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和旅游活动。

  未经批准,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也被禁止,各类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赛会也要严格控制。经批准的类似活动也要严格控制支出,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标邀请名人明星参加活动。

  公务接待方面,《条例》提出,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接待、控制接待费支出总额,并将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据接受审计。

  《条例》明确指出,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此外,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并将以上场所推向企业化管理。

  《条例》还提出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利用社会资源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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