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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京师范大学考研招生简章

2014-09-28 15:12:45来源:南京师范大学

  五、初试

(一)2014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4年12月27日至12月28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9日进行。

  (四)初试科目。

  12月27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7日下午 外国语12月28日上午 业务课一12月28日下午 业务课二12月29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五)考试大纲及命题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全国联考科目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

  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主命题。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英语、数学)均由我校自主命题。

  (六)考生初试成绩将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公布。

  六、复试

(一)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我校自定。我校将及时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5年4月底前完成。

  (二)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三)我校将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名单。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我校自行确定。

  (四)我校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2014年11月14日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我校将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五)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六)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我校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七)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八)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九)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我校将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证明材料须在复试前提交给我校。

  七、调剂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我校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八、体检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

  体检须在我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安排见我校复试通知。

  九、录取我校将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新生报到后,我校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并对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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