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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2015-07-01 14:55:10来源:网络

  以下为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部分):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奖总名额按照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情况为准,学校按各基层培养单位可参评学生数比例分配名额,各基层单位按照“不同类型(学术型与专业型),名额均布”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2万元/人,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八条 对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学校单独划分奖励名额,由研究生工作处组织评审。

  第九条 学校单独划分奖励名额设立优秀推免生国家奖学金,具体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硕士二年级同学,学业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对硕士三年级及博士生,各基层单位以科研业绩为主的原则,根据自身专业特点自行制定评审细则。

  三、参评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MBA、MPA、MEM等培养类型学生)均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博士生通过考核转入博士阶段的第一年和直博生的第二年应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参评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应以取得博士学籍后、以大连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参评研究生国奖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者优先考虑。

  6、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考虑;

  7、高年级在校生原则上要求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没有研究生国奖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博士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得参评,若其获评,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5、超过基本学制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与学位申请年限的规定》大工校学位〔2012〕3号)。

  以上内容摘自《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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