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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原文(非法学)

2016-08-26 11:26:47来源:网络

  第四节(改为: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曹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二、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入律;“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十二篇(删除),五百条(删除);内容;历史影响(新增)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法律典籍:《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改为:犯罪分类与量刑原则);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

  新增:财产法律规定:契约关系;损失赔偿。

  删除:烧埋银;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新增:诉讼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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