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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7-09-12 15:48:47来源:上海海事大学

  三、初试

  第十六条考生凭《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第十七条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工商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第二十条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4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4日下午业务课二

  第二十一条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单独考试须由上海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我校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上海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我校确定。

  第二十四条考生初试成绩由我校负责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发布。

  四、复试

  第二十五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我校要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籍学历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七条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等由我校自定。我校在复试前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和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加试。

  第二十九条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第三十条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确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根据“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我校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硕士研究生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我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学科,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三十二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五、调剂

  第三十三条我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九)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六、体检

  第三十五条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我校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提出体检要求。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六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七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我校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我校在复试的同时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八、录取

  第三十九条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四十条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四十二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三条拟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九、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学制和学费

  第四十五条2018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学费详见《2018年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制、学费一览表》。2018年非全日制学制、学费详见《2018年非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制、学费一览表》。

  十一、奖励和资助

  第四十六条我校有健全的研究生奖助体系,研究生奖助覆盖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

  主要包含:

  (一)国家助学金;

  (二)新生奖学金;

  (三)推免生奖学金;

  (四)学业奖学金;

  (五)国家奖学金;

  (六)各类专项奖学金;

  (七)企业奖学金;

  (八)三助岗位津贴等。

  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在学期间最高可获5万元奖学金。对科研能力强的学生提供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最高额度可达5万元。

  我校优秀研究生还可获得到国外知名大学进行校际学术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关于我校研究生奖助的具体规定详见我校公布的相关文件。

  十二、其他

  第四十七条专业目录、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大纲、考研相关信息和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及导师介绍均在校园网研究生招生工作和各学院网站内公布。

  其他未尽事宜,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我校的网站http://yz.shmtu.edu.cn/。

  单位代码:10254

  联系部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临港新城海港大道1550号

  邮政编码:201306

  电话:021-38284586,38284585

  联系人:徐老师魏老师

  电子信箱:gs_admission@shmtu.edu.cn

  网址:http://yz.shmtu.edu.cn/

  微信平台:

  研招办微信(仅受理个性化问题咨询):微信号:shhsyzb

  研招订阅号(受理共性问题咨询及研招动态的发布):微信号:smuyjszs

  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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