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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公民的基本权利

2022-12-01 07:30:00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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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1、平等权的涵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平等权具有下列涵义: (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3)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4)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2、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4条第1款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款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在宪法中,我们所说的平等保护,从原则上来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一般来说,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如下:首先,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其次,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最后,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合理差别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属于这种类型。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女性的孕期保护。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疑难点】“法律适用平等说”PK“法律内容平等说” 有关平等权的效力范围,存在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平等权仅仅限定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不包含法律内容上的平等,这一学说也被称之为“法律适用平等说”。由于这种学说实际上否定了平等原则对立法者的拘束作用,所以在外国宪法学上也被称为“立法者非拘束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平等权并不限于人们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含人们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理或原则的法律,特别是不能就特定团体制定优惠条款或者歧视条款,其目的在于禁止立法机关的恣意立法。这种学说也被称之为“法律内容平等说”或“立法者拘束说”。我国目前宪法学中有人主张“法律适用平等说”,主要理由是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所以人民和敌人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这种观点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但它在理论构成上却存在很大的逻辑上的不融贯之处。 实际上,“法律内容平等说”对“法律适用平等说”的批评是非常有力的。如果我们仅仅承认法律适用的平等,可能会带来这样的结局:假如现实中存在诸如歧视女性就业权的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法律,那么,忠实地执行这一法律,其实只会维护男女不平等的状况,而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那么透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平等,结果恰恰是加重了恶法造成的弊病。

  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亦称参政权,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与自由的总称。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等方面的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它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3)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监督被选出的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对其中不称职者有权罢免。 我国《宪法》与《选举法》对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原则、程序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现。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等形式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自由。它是公民政治权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借助于绘画、摄影、雕塑、出版、影视、广播、戏剧等手段来展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从言论的内容上进行分类,可以将言论分成政治言论和非政治言论。而非政治言论中则包含有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等多种内容。对言论自由中政治言论的保护是宪法设定此基本权利的主要目的。所以,我们把言论自由视为是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除了保护公民的政治言论之外,其他类型的言论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只是视其政治重要性程度而赋予不同程度的保护。 3、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主要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系统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它的主要媒介物是书籍、报纸、传单、广播、 电视等。我国从《共同纲领》到历部《宪法》,都有专门的条文确认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国务院1997年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该《条例》从法律渊源上来说,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严格的许可和审批制度。根据一般宪法理论,对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和规范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如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与他人隐私。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最初源于请愿权。我国从1954年制定宪法以来,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89年10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我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规定。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由此可见,这里所指的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征: (1)集会、游行、示威是由公民所举行的活动。国家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和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章程举行的集会,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调整范围。 (2)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所举行的活动。 (3)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某种意愿的行为,是言论自由的扩展形式。一般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范畴。同时,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的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观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所以各国法律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 目前,世界各国的限制方式主要有三种: (1)登记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其批准;(2)许可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向有关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方能举行;(3}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干涉,只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法予以惩罚。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时间、地点等方面都作了一些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许可制。

  5、结社自由 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组织成社会团体的自由。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公司等,通常由民法、商法等予以调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和社会政治团体等,非政治性结社如组织宗教、学术、文化艺术、慈善行业、娱乐团体等。1998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涉。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在监督管理上,由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疑难点】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言论自由为世界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所普遍承认,但言论自由在行使时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共同纲领》到以后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中。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发表意见而不受干预之权利。”“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言论自由已发展为国际社会普遍的基本准则。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限制。这具体表现在:(1)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2)淫秽言论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3)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约束或者限制。 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宪法学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预防制,又称为事前限制。在这种制度下,凡演说、出版等言论均需在表达以前受国家机关(主要是军警机关)的干预和检查。追惩制,是一种事后制裁。在这种制度下,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检查,而是表达者一旦违法后按法定程序受制裁。英、美等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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