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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假释

2023-05-19 07:46:00来源:网络

  考研法硕综合复习考试过程中,具体的备考指导,对于大家的备考来说有更好地指导意义。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假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假释

  假释的条件

  条件:重点注意对适用假释的限制 (1)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时间条件:与减刑的限度相同。 a.一般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3年;死缓最少不得少于15年,死缓期满开始计算。 两项例外: ① 基于国家利益的例外:基于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② 老残犯在适用期限上可以适当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予以假释(时间不受限制,其他两项受限制)。

  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的撤销

  假释考验期间的撤销: (1)又犯新罪: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 (2)发现漏罪: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 (3)违法违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考验期满的撤销:(发现)漏罪无需撤销,其他都应当撤销。 (1)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判决前遗漏罪行的:无需撤销假释。漏罪没有过追诉期的,对漏罪进行追究;漏罪过了追诉期的,对漏罪也无需追究。 (2)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间违法违规的: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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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 法律硕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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