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加入训练营

牢记核心词

学习得礼盒

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23-06-05 07:11:00来源:网络

  考研法硕综合复习考试过程中,具体的备考指导,对于大家的备考来说有更好地指导意义。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讯逼供罪

  概念: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治安联防队员、保安不构成本罪,私设公堂的定非法拘禁罪,打死打伤的转定杀人、故意伤害罪。 (2)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仅仅是涉嫌违法者。 (3)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不能是为了逼取证言。 (4)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区别:目的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口供,如果是为了获取口供而虐待被监管人,必须定刑讯逼供罪,不能定虐待被监管人罪。实践中,虐待被监管人大多数因为被监管人不服从管理,通过虐待迫使其服从管理。 (5)致人伤残(要留下后遗症)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造成轻伤的都不需另定罪名。

  报复陷害罪

  (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恶意陷害的行为。 (2)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对象不同、方式不同、客体不同、目的不同。

  诬告陷害罪

  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不要求受到刑事追究。

  拐卖妇女儿童罪

  概念: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本罪是一个多环节犯罪,实施其中任何一个行为就构成既遂。 (2)构成本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否则构成其他罪名,如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 (3)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以后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4)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罪与数罪: 以下情形按一罪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2)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定拐卖儿童罪一罪。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还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相关犯罪: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① 不以出卖为目的,否则定上一罪名。 ② 数罪并罚问题:收买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这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很大的差别。因为法定刑不同。 ③ 刑事责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拐骗儿童罪 ① 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目的不同,不以出卖为目的,多半是为了收养。 ② 偷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自己养的也构成拐骗儿童罪。

  绑架罪

  概念: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主体:14-16岁之间的人对绑架不负责任,但杀害人质的,定故意杀人罪。 (2)主观方面:既可以是勒索财物,也可以是为了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绑架罪。偷盗婴幼儿,根据不同的目的,定不同的罪名。 (4)是多环节犯罪,绑架完成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开始勒索或得到财物,自动放人也不构成中止。 (5)处罚: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

  概念: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1)与绑架罪的区别: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目的不一样。绑架是为了索取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包括赌债和高利贷。如果索债的数额明显超过合法债务的数量,定绑架。 (2)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别: a.结果加重: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 b.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也即有杀害或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相同点: ① 都可能死人,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 ② 都可能不死人,如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 不同点: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是基于伤害的故意,故意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因而: ① 有杀人故意的,即使未死也定故意杀人罪; ② 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使导致他人死亡,也只定故意伤害罪。 (2)故意内容的判断方法:通过客观因素进行判断。 ① 使用的手段、工具: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极可能致命,如用枪击,一般认定为有杀人的故意;反之,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一般不致命,如用拳头打、棍棒打,一般认定为是伤害的故意。 ② 打击的部位:如果打击的是前胸、大脑、颈部等人体脆弱部位,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反之,如果打击的是胳膊、腿、臀部等抗打击能力比较强的部位,伤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③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是因民间纠纷打斗,通常是伤害的故意,即使打死人,通常也定故意伤害;反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深仇大恨,如杀父之仇、夺妻之恨,那么杀人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④ 犯罪后的表现:如果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非常害怕,赶忙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伤害的可能性比较高;反之,如果在犯罪后不管不顾,扬长而去,放任被害人死亡,那么杀人的可能性比较高。 ⑤如果行为人自身的意思不明确,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出现什么结果定什么罪。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a.相同点: ① 都导致他人死亡; ② 都不希望发生死人的后果。 b.不同点: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前者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有伤害的故意;后者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人的故意。因此判断这两者关键是看有没有伤害的故意。 那么,如何判断有没有伤害的故意呢?也应当从使用的工具、手段,打击的部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角度出发。以采用的手段为例,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手段(如用手推)通常既不会造成他人死亡,也不会造成他人轻伤或重伤,却意外地造成他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如拳打脚踢)虽然通常不会造成他人死亡,但很容易造成他人轻伤或重伤,结果造成他人死亡了,定故意伤害(致死)罪。 (4)买卖人体器官的刑事责任 a.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c.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以上就是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考研法硕复习指导内容尽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本文关键字: 法律硕士资料

考研英语核心词汇营

背词+听课+练习+督学,学习得礼盒

更多资料
更多>>
更多内容

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服务号

获得21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1. 打开手机微信【扫一扫】,识别上方二维码;
2.点击【关注公众号】,获取资料大礼包。

考研资料大礼包
近10年考研真题及答案免费下载
更多>>
更多公开课>>
更多>>
更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