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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婚姻家庭和继承部分

2023-09-27 19:07:00来源:网络

  考研法硕综合复习考试过程中,具体的备考指导,对于大家的备考来说有更好地指导意义。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婚姻家庭和继承部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婚姻家庭和继承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对外债务的承担

  (1)首先区分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分别财产制中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按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财产中涉及到房产如何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问题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该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法律适用

  (1)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一次继承,转继承是二次继承。 (2)继承人不同。前者是晚辈直系血亲;后者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份额不同。前者被代位人的份额,转继承按照一般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出现时的法律适用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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