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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学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2015-07-06 10:20:08来源: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和政法干警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提供的经费、导师科研经费支出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一。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当年核算下拨的学业奖总金额范围内,适当调整各等级的获奖比例,但各等级奖励的标准不变。

表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类别等级百分比额度(万元/学年)备注(万元)
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一等10%1.2冲抵全额学费+0.4
二等20%1冲抵全额学费+0.2
三等70%0.8冲抵全额学费
专业学位一等30%全额学费+0.2冲抵全额学费+0.2
二等70%全额学费冲抵全额学费
博士研究生一等10%1.6冲抵全额学费+0.6
二等20%1.3冲抵全额学费+0.3
三等70%1冲抵全额学费

  第八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设立,其评选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与我校签订的协议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学术创新奖

  研究生学术创新奖以“高端引领,鼓励拔尖”为主要目的,是对研究生学术科研水平及创新能力的综合评定,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二。

表二: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设置

奖励等级额度(万元/学年)奖励人数
特等奖80-5人
一等奖50-30人
二等奖40-60人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自“985”高校且学习成绩在生源学校本专业排名前10%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含推荐免试研究生),每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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