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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学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2015-07-06 10:20:08来源:武汉大学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设置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我校在籍且无固定收入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三。

表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设置

类别比例额度(万元/年)备注
硕士研究生100%0.6全年按10个月发放
博士研究生100%2.2全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助学金

  研究生“三助”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学校按照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人数的15%设立岗位。资助标准为硕士生12元/小时,博士生15元/小时,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

  研究生困难补助用于帮助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减轻生活压力,缓解研究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临时性和突发性困难。原则上每学期申请一次,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审核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的一般标准为500-1000元;特别困难补助的一般标准为2000-5000元,特殊情况为10000元。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由学校和学院两级财力分担,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根据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研究生奖学金以及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发放的助管酬劳和困难补助经费由校级财力承担,国家助学金以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发放的“三助”助学金、困难补助经费由院级财力和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承担。国际软件学院和WTO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分别由本单位承担,未参加财务体制改革的单位根据学校财务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制定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开始实施。其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类别且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其他在校研究生仍按《武汉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大研字[2007]17号)和《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武大研字[2007]19号)执行;上述其它奖助学金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全部在校研究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所有研究生奖助学金配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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