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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2016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5-07-24 16:14:17来源:新东方在线


  六、初试
  (一)2014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2014年12月27日至12月28日。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四)初试科目
  12月27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
  12月27日下午外国语
  12月28日上午业务课一
  12月28日下午业务课二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五)考试大纲及命题
  我校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全国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其他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统一组织,各科目的考试大纲在我校研究生处网上公布。
  (六)考生须到报考点指定的考场考试。考生入场时须接受考试安全检查。考生在每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初试成绩由考生登陆招生单位的网站查询。
  七、复试
  (一)招生单位要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如有必要,可再次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三)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15年4月底前完成。
  (四)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现场确认前无法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五)会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六)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七)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网报时应如实填写民族身份,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八)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九)我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生源充足的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八、调剂
  报考学术型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九、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十、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要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新生复查期间的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开。
  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参加学习。
  十一、学费标准
  依据国家文件,我校研究生学费标准为:非艺术类研究生每人每年6000元,艺术类学术学位研究生每人每年8000元,艺术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每人每年13000元,暂定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每人每年10000元。各学科按《北京印刷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制年限收取学费。
  十二、奖学金、助学金体系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由学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和助学金构成。

奖助类别
名称
金额
覆盖率
国家奖学金
20000//
5%
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8000//
20%
二等奖学金
6000//
50%
三等奖学金
4000//
30%
优秀奖学金
优秀学术成果奖
5000/
优秀社会实践奖
4000/
20%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4000/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
5000/
10%
国家助学金
8400//
100%
“三助”津贴
助教
700/
助研
700/
助管
600/
国家助学贷款
自行申请
困难补助
自行申请

  十三、其他
  (一)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单位代码:10015
  单位名称:北京印刷学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号北京印刷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编:102600
  研招办电话:(010)6026-1465(梁老师)或6026-1222(栗老师)
  传真:(010)6026-1465
  网址:http://gs.big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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