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27年推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办法

2026-09-16 14:36:22来源: 网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接收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推免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为先、择优遴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结合我校办学定位和学科特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27年度接收推免生攻读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及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全流程工作。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为我校推免招生唯一官方工作平台。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招委会”)统一领导全校推免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招委会办公室(研究生院)统筹组织实施,各招生学院具体落实本单位推免招生录取相关工作,校院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开展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

  第四条 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政策要求编制我校推免招生专业目录,明确接收推免生的学科专业、推免招生计划。招收推免生攻读硕士研究生数量,严格控制在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50%以内;当年开展硕士招生的各全日制学科专业,均预留招生计划用于全国统考招生。招收推免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数量,一般不超过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30%。

  第五条 推免招生计划优先向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国家战略急需学科倾斜,重点投向优势特色学科、“双一流”建设相关学科、重大科研平台、重大科研攻关任务以及重点人才培养改革项目对应学科;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推免计划重点投向需要长周期培养的学科专业。

  第六条 推免招生专业目录、招生录取工作办法经学校招委会审议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于推免招生工作正式启动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招生宣传和报名受理

  第七条 各学院开展推免招生宣传工作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范围内组织实施,严禁提前组织推免生报名。严禁将各类招生宣传活动与推免招生选拔、考核录取直接挂钩。

  第八条 申请者须为已取得全国普通高校推免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向我校提交报考志愿,方可参加我校综合考核。

  第九条 考生提交申请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申请攻读研究生报告及本科成绩单、外语水平证明、科研创新证明、重要奖项证书等支撑材料,同时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诚信承诺书。各学院可根据学科人才选拔需要,细化材料提交清单。所有提交材料须真实有效。

  第四章 综合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条 我校推免综合考核包含材料审核、面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三个必要环节;各学院也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增加笔试、实验考核、实践能力考核等环节,全面考核考生专业素养、研究能力、科研志趣、创新潜质,强化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

  (一)各学院须制定本单位材料审核工作方案,明确审核标准、工作流程、专家选聘、岗位职责、争议处置机制,建立科学评价指标体系,可实行量化评分。按学院(或学科专业)组建材料审核专家组,每组不少于3人,专家须政治过硬、业务熟悉,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

  (二)专家组应按照材料审核办法和工作要求,对推免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客观独立打分,按照规定的成绩合成规则形成材料审核成绩。对考生本科阶段高水平科研成果、竞赛奖项开展复核,必要时在后续面试环节进一步核查核验。

  (三)材料审核过程应规范、审慎,相关记录、审核意见、打分材料等交由研究生院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十二条 面试考核

  (一)各学院按学院(或学科专业)组建面试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选聘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熟悉、责任心强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

  (二)严格落实“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面试专家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面试试题”工作机制,强化过程监管,保障考核公平公正。每名考生面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

  (三)面试专家组应根据评分要求现场独立评分,面试全程录音录像,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提交研究生院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四)各学院须在综合考核正式开始前,在学院官网发布本院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参加面试考核的考生名单等。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作为录取首要依据,考核不通过者不予录取。各学院通过档案审查、谈话问询、背景情况核验等方式开展考核,重点考察考生政治立场、思想品行、遵纪守法、学术诚信等情况。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成绩计算办法:综合考核成绩(100分满分)=材料审核成绩(满分60分)+面试成绩(满分40分)(结果保留2位小数)。综合考核成绩60分合格,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拟录取。

  第五章 拟录取、公示和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依据考生综合考核成绩,坚持择优录取原则,确定本院推免生拟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复核,提交学校招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研究生院官方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不得修改公示内容,如需变动,须另行公示7日,并对变动内容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拟录取名单上传至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完成后,考生正式取得我校推免录取资格。推免生资格、拟录取结果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学校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不予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七条 年度推免招生工作结束后,未被录取或者本人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其推免生资格作废。

  第十八条 已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推免录取资格:

  (一)本科毕业学年学业成绩未达到其本科所在高校推免资格保留条件;

  (二)自拟录取后至研究生入学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未能按期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四)存在考试作弊、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违规情形。

  由考生本科推荐高校通报我校取消推免生录取资格的,我校同步办理取消录取手续。

  第六章 工作管理、回避和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招委会领导下,统筹全校推免招生录取工作,履行“统一审核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统一公开招生录取信息、统一监督检查学院招生录取执行情况、统一审核拟录取名单、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管理职责。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本院推免招生录取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工作人员选聘、培训管理。参与材料审核、面试等工作的专家,须为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熟悉、责任心强。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强化参与人员政治意识、法治意识、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制订推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压实岗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师生科研学术诚信教育。在推免招生工作中,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强化指导教师在学生科研诚信教育中的关键作用,坚守学术道德,弘扬学术诚信,主动抵制和防范推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和所有推免招生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我校推免,必须主动报备并全程回避;如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的,须主动报备。考生如存在需要回避情形,报考时须主动如实报备。对未按回避制度规定报备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和推免招生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回避制度规定报备且影响推免招生工作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和推免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全面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研究生院和各招生学院应及时公布需要公开的事项,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档案材料留存管理。学生申请材料、综合考核各阶段答卷、评分记录、录音录像等材料均须归档留存。所有纸介质材料均须进行电子扫描保存,其中纸介质至少保留1年,电子扫描版至少保留5年。录音录像电子材料至少保留5年。

  第二十五条 畅通咨询申诉渠道。研究生院、各学院公开推免工作受理部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时间,建立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及时受理考生咨询、申诉、举报,依规开展调查核实,按时反馈处理结果,及时发现、坚决纠正工作差错,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推免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考试作弊、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将相关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学院),记入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推免招生工作中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或存在违规修改学业成绩、出具虚假学业成绩证明、出具虚假推荐信或推荐内容不实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和指导教师,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并将其列入研究生招生工作“黑名单”,严禁其参与今后研究生招生工作,对研究生导师应当视情核减其研究生招生名额、暂停或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校外人员其违规事实将如实转报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依据教育部最新推免相关规定制定,如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及辽宁省教育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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