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察学院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26-10-01 08:39:06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警察学院(学校代码:11483,以下简称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坚持立德树人、服务战略、供需适配、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积极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三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复试时间。学校初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均为全日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报考学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按工作情况分为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是浙江省唯一培养公安专门人才的本科高校,承担本科及研究生学历教育、在职民警培训、公安理论研究和服务实战等职责,是全省公安新增警力的主渠道、警务研究的主平台、民警训练的主力军和文化传承的主阵地。学校公安学列入“十四五”省一流学科A类,公安技术、网络空间安全列入省一流学科B类,建有1个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和7个省部级科研平台。现有正高级职称44人,副高级职称95人,博士学位152人,硕士研究生导师56人,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119人。

  第六条 学校现有公安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和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研究生招生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统筹推进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审议招生章程、拟录取结果等重大事项。

  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在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学术学位)和警务(专业学位),详见《浙江警察学院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附件1)。

  第九条 学校在教育部、公安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公安机关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办学定位、条件和特色等情况,统筹编制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全部为全国统考招生计划。

  学校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预计为95人,其中公安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20人、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75人,具体以教育部正式下达文件为准。各招生学科专业招生计划数详见《浙江警察学院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附件1)。

  根据警察职业特殊要求及公安部规定,学校公安学一级学科招生计划中女生计划占比控制在15%以内。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报考学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不得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情形。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报考学校公安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非定向就业”类别),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200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四)应为非在职人员,或者不在工作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入学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或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5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82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事或政工部门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七)报考智慧警务、智能交通管理研究方向的,应具有理工科学历背景或相关工作经历。

  第六章 报名与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参加报名,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预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9:00—22:00。

  所有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审核工作安排按时(具体要求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考生因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在报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所有报考学校的考生须仔细阅读本招生章程及招生专业目录,详细了解报考条件、考试科目、学制等信息。

  (二)报考公安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报考类别只能选择“非定向就业”。

  (三)报考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报考类别只能选择“定向就业”,定向单位为考生工作单位。

  (四)考生应按学校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学习及工作情况并提供真实材料。

  (五)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六)报名期间,考生须通过学历(学籍)信息网上校验。未能通过学历(学籍)信息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历(学籍)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交学校核验。

  (七)符合教育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免初试有关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有关部门、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学校在复试前进行复审,确定考生的相应资格。其中,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资格由报考点进行初审,其余资格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初审。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含复审)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应的加分、照顾、免初试政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八)考生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学校招生信息网等方式,主动了解考试安排等事项,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考生报名信息和提交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不予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学校发现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章 初试

  第十五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时间为2026年12月19日至20日。其中,12月19日上午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12月19日下午14:00—17:00,外国语;12月20日上午8:30—11:30,业务课(一);12月20日下午14:00—17:00,业务课(二)。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初试科目、考试范围、参考书目等详见《浙江警察学院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附件1)及《浙江警察学院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附件7)。

  学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命题、评卷等工作。

  第八章 公安学一级学科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十六条 报考学校公安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须在初试成绩公布后、复试前参加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组织指导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通知为准)。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统筹确定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的入围条件和考生名单,并配合有关省级公安机关组织认定考生的生源地(生源地认定口径见附件2)。

  政治考察主要对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以及考生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情况进行评测。体检主要对考生的体格状况进行检查。体能测评主要对考生的运动素质和运动能力进行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分别见附件3、4、5、6)。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工作结束后,学校提供查询渠道供考生查询本人相关结论。

  第九章 复试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复试录取办法,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并提前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采取差额形式,结合实际统筹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考生名单。差额比例由学校自主确定并提前公布,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在复试前对考生身份、报名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未通过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条 学校复试内容如下:

  (一)公安学一级学科: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含英语听说面试)。

  (二)警务专业:综合面试(含英语听说面试)。

  上述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则复试不合格。

  第十章 调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调剂工作办法,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发布调剂信息,接受考生调剂申请,并开展调剂复试。申请调剂的考生,应符合学校招生报考条件。其中,申请调剂报考公安学一级学科的,应已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且结论均合格。

  第十一章 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下达学校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其中,考生考试综合成绩将按照学校复试录取办法有关规定,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审核通过者,予以录取。

  报考学校公安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必须在2027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认证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合法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学校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必须在复试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认证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合法学历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关证书的,录取资格无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在政治态度、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公布后,拟录取的考生须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体检结果报送学校审核。

  第二十五条 报考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应按学校要求在被录取前与学校、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学校。报考公安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录取后档案转入学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复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公安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组织对其报考资格、生源地、入警就业面向、身体状况、心理素质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在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章 学制与学习形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学习地点在滨江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55号)。

  第二十八条 公安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形式为1—3学期每学期到校集中授课6周左右,其余时间安排实践教学、撰写毕业论文。

  第十四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识。公安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警用被装由学校统一采购配发;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自带警服,学员标识等其他警用被装由学校统一采购配发。

  第三十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学科专业毕业要求的硕士研究生,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注明全日制);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以及中组部、公安部有关政策口径,学校公安学一级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在毕业学年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面向浙江公安机关入警。招警统一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限选择浙江公安机关提供的职位。

  学校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后根据定向培养协议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公安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为80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600元/学年;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800元/学年。

  教材费、生活用品费、警用被装费等按学校规定收取。

  第三十三条 奖助政策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不举办考研辅导班、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或开展辅导培训。

  第三十五条 考生应及时关注学校招生信息网的相关通知,如有变动,以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校纪检监察室的监督,同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申诉电话:0571—87787179;

  学校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571—8778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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