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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2017年推免生接收办法

2016-08-11 16:45:40来源: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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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相关学生简称推免生),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符合推免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择优遴选后,可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择优选拔等原则。在对学生平时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能力和专业潜能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条推免工作应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研究生院、监审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教授代表为小组成员。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各硕士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推荐选拔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应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遴选条件

  第七条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校本部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1.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爱国爱校,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3.心理健康,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毕业时能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生毕业证书。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学术不端或违法违纪记录。

  5.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潜能。

  6.在学业和操行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修完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少于总学分的四分之三;

  (2)专业主干课程原则上不得有补考记录;

  (3)前3学年平均学业测评排名在本班名列前35%(但每学年排名不得低于50%);

  (4)前3学年平均操行评定原则上在本班名列前50%(但每学年排名不得低于60%)。

  (5)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或以上(体育、艺术类特殊专业通过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类专业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日语专业通过全国高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计入推免实施细则加分项目(具体加分项目及加分幅度以学校每年公布的加分项目实施细则为准):

  1.获得国家政府部门主办的重要课外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等。

  2.获得国际性权威组织、教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或全国行业协会主办的重要性赛事以及其他影响面广、水平高的传统性、权威性赛事一、二、三等奖。

  3.有技术发明或专利。

  4.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承担过校级以上课题,表现出一定的专业培养潜质或创新能力。

  5.在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特长或综合素质优异,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

  6.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或以上(体育、艺术类等特殊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或以上)。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不受第七条第6点限制,但必须满足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一等奖(排名前5)、全国二等奖(排名前3)、全国三等奖(排名前2)、省级特等奖或金奖(排名前2)、省级一等奖(排名第1);

  2.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其他全国性学术科技竞赛或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专业竞赛获得二等奖或以上(集体项目排名前2);

  3.以江西师范大学署名在A类刊物(由学校科研处认定)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公开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ISTP、AHCI收录。

  4.有技术发明或专利(排名第一);

  5.获得全国性专业(或行业)内权威性(或有重大影响的)比赛二等奖或以上(集体项目排名前2);

  第十条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学校将从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中选拔“1+3”推免生。“1+3”推免生获得推免资格后,先在学校担任一年专任辅导员,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并同时兼任辅导员工作。“1+3”推免生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1、2、3、4、5点及第6点(1)、(2)、(5)款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前3学年平均学业测评、操行评定在全班前40%(每学年不低于50%);具有一定思想政治工作基础及厚实的专业背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吃苦耐劳,热爱辅导员工作。其推荐选拔程序与其他推免生相同,计划单列,成绩单独排队。

  第四章特殊推荐

  第十一条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较为突出成果或具有其它优秀潜质、为学校或社会做出杰出贡献者,经3名以上(含3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院专业面试、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其业绩材料及教授推荐意见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可不受遴选条件限制,直接确定其推免资格。相关特殊推荐标准,应根据不同专业特点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特殊推荐工作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特殊推荐”。

  (1)《推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含本专业3名教授推荐信);

  (2)《特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推荐表》;

  (3)加盖教务处公章的《成绩单》;

  (4)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须交验,核实后归还)。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上交研究生院招生考试办公室,一份学院留存。

  2、学院初审。各有关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特点从严掌握,并将学生申请材料在学院公告栏张贴公示。每年每专业(指拟推的硕士专业)“特殊推荐生”原则上不超过1名。

  3、学院专业面试。学院硕士点对考生进行专业面试并提出是否适合攻读该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书面意见。

  4、校推免领导小组审议。校推免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上报材料、教授推荐意见进行审议,决定“特殊推荐生”名单。

  5、公示。“特殊推荐生”业绩材料及教授推荐意见等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方可确定推荐免试资格。

  第十三条特殊推荐应有3名以上(含3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推荐教授的推荐意见必须由本人亲笔出具,不得由他人代写后自己签字。推荐教授必须对自己的推荐意见负责并须在校推免领导小组审议会上阐述推荐理由。如发现徇私推荐或提供不实信息,学校将追究推荐教授的责任。

  第五章名额安排

  第十四条推免生名额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实际名额为准。各学院、硕士点推免生的具体名额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重点向生源紧缺的基础学科专业和国家或地区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2、向被评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倾斜;

  3、适当参考相关学院或硕士点对应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和硕士点数量;

  4、学校可根据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或上一年度推免工作组织情况等做适当微调。

  第十五条“1+3”推免生名额由学校根据当年有关情况进行确定。

  第六章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推免工作必须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学生个人申请。凡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都可到硕士点所在学院报名,申请参加推免选拔。

  2、学院资格初审。各学院和硕士点根据推免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从中确定符合推免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张榜公布后报研究生院复审。

  3、学校资格复审。学校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考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具备推荐条件的考生名单予以公布下达。

  4、专业考核。专业考核包括笔试和面试,具体内容由各学院(硕士点)自定。

  5、考核排名。根据所在学院制定的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并排名,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按下达的名额将推荐人选进行张榜公布后报研究生院。

  6、审定并公布推荐人选。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同时对推荐人选进行身体检查。经公示无异议且身体检查合格的学生,即获得推免资格。

  7、录取。学校正式确定拟录取名单,办理有关录取手续。

  第七章校际交流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拿出一定名额与省内外同层次兄弟院校实施“推免生互换计划”,加大校际交流力度。

  第十八条鼓励学院积极接收外校具备推免资格的优秀考生。我校接收的外校推免生,除应在该校获得推免资格以外,还应参加我校相关学院的专业考核,经学院考核通过后报校推免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推免生互换计划”以外,推荐到外校者(占我校推免名额),各学院应从严控制。原则上接收院校应为“985”层次院校、中科院研究生院或学科专业在全国排名前5位的院校,且各学院原则上每年推出名额不超过1名。

  第二十条通过教育部“六所部属师范院校补偿计划”等不占我校推免名额的计划,取得外校推免资格的考生,可不必参加我校推免选拔,但报考前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获学院同意。获取推免资格后应向研究生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研究生院报学校推免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研究生支教团

  第二十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是团中央、教育部从1999年起联合组织实施的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全国示范项目。它采取公开招募、定期轮换的方式,每年在全国部分重点高校中招募一定数量具备保送研究生资格、有奉献精神、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支教扶贫工作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中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开展为期一年的支教工作,同时开展力所能及的扶贫志愿服务。研究生支教团名额由教育部、团中央另行单独下发,不占普通推免名额。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支教团的选拔条件及工作程序等由研究生支教团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录取名单应提交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参加研究生支教团选拔者不得兼报普通推免选拔考试。

  第九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由各学院制定当年的推免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于考生报名前报学校审核,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院予以公布。总成绩应由四部分构成:平时学业成绩及综合表现(A)、专业笔试成绩(B)、专业面试成绩(C)和加分项目(D)。总成绩=A×70%+B×20%+C×10%+D。(A、B、C满分皆为100分)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或硕士点必须加强推免工作的组织管理,如在推免工作中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出现不公正行为,将缩减或收回该学院或硕士点的推荐名额,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刻取消推免资格,已经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生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推免生获得推免资格后将不得因就业、参军、考公务员、出国、报考他校硕士研究生等理由放弃推免资格。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原则上将不予发放《就业协议书》及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各学院必须加强对推免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并以适当形式与学生签订协议书。推免结束后,如有放弃推免资格导致浪费计划的,学校将核减该学院下一年度推免计划。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推免工作中的学生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文关键字: 推免生 2017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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